全面解說創業板上市公司新規「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

「創業板註冊制」一文讀懂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制度

2020年6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為推進創業板改革,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行為,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質量,在充分借鑒科創板改革試點經驗和現行持續監管規則基礎上,本次《創業板監管辦法》主要針對規範公司治理、持續信息披露、股份減持、重大資產重組以及股權激勵等方面作出針對性制度安排。

No.1

《創業板監管辦法》的法律層級及意義

在現行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的基礎上,專門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強化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圍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方面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差異化制度安排。如果證監會其他規定與本監管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監管辦法的規定。

另一方面,《創業板監管辦法》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內容提綱挈領,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強制退市、轉板等具體規定須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的有關規定。

No.2

《創業板監管辦法》主要內容要點解讀

1、允許創業板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權」,落實差異化表決權的監管安排。

2018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允許「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國務院於2018年9月18日頒布《國務院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允許科技企業實行「同股不同權」的治理結構。此後證監會及交易所在科創板註冊制改革中試點允許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採用「同股不同權」。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0日出台《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首次從司法層面認可企業同股不同權的安排。

《創業板監管辦法》第七條對「同股不同權」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主要內容包括兩點:一是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特別表決權的持有人資格、比例、權利範圍、股份鎖定及轉讓限制、與普通股份轉換等內容;二是上市公司要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披露。

2、進一步擴大了股權激勵的範圍及刺激力度

《創業板監管辦法》吸納了科創板的做法,與證監會於2018年9月15日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比進一步擴大了股權激勵的範圍、比例,提高了激勵價格靈活性,更進一步保障公司員工長期性激勵及人員穩定,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

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相比一般上市公司的區別:

(1)允許單獨或合計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為激勵對象。

(2)允許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低於市場參考價的50%,但是應說明定價依據和定價方式,並且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定價依據的合理性、是否會損害股東利益等問題發表意見。

(3)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涉及股票不得超過全部股票總數的20%,而一般上市公司的規定是不得超過全部股票總數的10%。

3、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符合創業板的定位和特點

《創業板監管辦法》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型創新創業的特點,制定了更加靈活、有針對性的披露要求,具體體現在:

(1)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如果提前披露可能損害公司或者投資者利益的,可以暫不披露。

(2)允許上市公司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消息,但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始前披露公告。

(3)上市公司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相關的信息,但是應當按照同一標準披露後續類似信息。

(4)上市公司應強化披露與行業經營相關,自身經營競爭力相關信息,充分披露重大不利信息,尚未盈利的成因等信息,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4、適度放寬重大資產重組的認定標準

《創業板監管辦法》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時,有人建議豁免標的資產與上市公司「同行業或者上下游」的規定。這一建議被證監會部分採納,《創業板監管辦法》規定標的資產「應當符合創業板定位,或者與上市公司處於同行業或上下游」,符合創業板定位的相關行業範圍也將在深交所規則層面予以明確,兩方面相加,基本能夠滿足創業板公司發展需要。

另一方面,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票的價格不低於參考價的80%,與科創板的要求相同,相對於一般上市公司90%的門檻標準有明顯降低。

No.3

結語

《創業板監管辦法》在借鑒並吸收了科創板的試點成果的同時,結合了自身板塊特點,進一步落實了在規範公司治理、持續信息披露、股份減持、重大資產重組以及股權激勵等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要求,針對創業板公司的特點進行了更加有針對性、更有效的規定,與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證券交易所的配套細則一起,進一步落實新《證券法》關於註冊制的改革舉措。期待創業板能夠與科創板共同肩負註冊制改革的使命,為中國資本市場的繁榮發展創造新的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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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律師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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