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具備的5個項目「分析方法確認需要做哪些項目」

(原創)分析方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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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分析方法驗證
(原創)分析方法驗證

分析方法驗證—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 1.法規要求

• 2.定義、適用範圍、目的和發起時機

• 3.驗證的分析項目

• 4.驗證的指標

• 5.舉例(略)

分析方法驗證—法規要求(1/3)•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

第十二條 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四)檢驗方法應當經過驗證或確認;

第一百三十九條 企業的廠房、設施、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採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並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

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設備、生產環境(或廠房)、生產工藝、檢驗方法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必要時,還應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條 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分析方法驗證—法規要求(2/3)第一百四十九條 應當根據驗證的結果確認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二百二十三條 物料和不同生產階段產品的檢驗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應當確保藥品按照註冊批准的方法進行全項檢驗;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1.採用新的檢驗方法;

2.檢驗方法需變更的;

3.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其他法定標準未收載的檢驗方法;

4.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驗證的檢驗方法。

(三)對不需要進行驗證的檢驗方法,企業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確認,以確保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四)檢驗應當有書面操作規程,規定所用方法、儀器和設備,檢驗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與經確認或驗證的檢驗方法一致;

分析方法驗證—法規要求(3/3)第二百三十條 產品的放行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應當對每批藥品進行質量評價,保證藥品及其生產應當符合註冊和本規範要求,並確認以下各項內容:

1.主要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經過驗證;

分析方法驗證—定義、適用範圍、目的和發起時機(1/2)• 方法驗證定義

• 國際:ICHQ2(R1):是闡明分析方法適用於它所期望的應用目的。

• 美國:FDA工業指南/USP(1225)

FDA:是一個闡述分析方法適合於其使用目的的過程。

USP:是一個按照已建立的實驗室研究來證明方法的性能參數符合期望的分析應用的過程。

• 國內:SFDA/ChP

SFDA:證明任何操作規程(或方法),生產工藝或系統能夠達到預期結果的一系列活動。

ChP(9101):證明採用的方法適合於相應的檢測要求。

1.任何分析檢測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穩定、可靠和準確的數據,方法驗證在其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2.是對標準中擬採用的分析方法是否能達到預期目的。

3.證明由分析方法誤差而導致試驗結果判斷錯誤的概率是否在允許範圍之內,而進行的科學證明。

分析方法驗證—定義、適用範圍、目的和發起時機(2/2)• 適用範圍、目的和發起時機內容 適用範圍 目的 發起時機

方法驗證 1.採用新的檢驗方法;2.檢驗方法需變更的;3.採用《中國藥典》及其他法定標準未收載的檢驗方法;4.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驗證的檢驗方法;

證明採用方法適合相應檢測要求

1.建立質量標準時;2.在藥品生產工藝變更、製劑的組分變更、原分析方法修訂時;

方法確認 1.不需要進行驗證的檢驗方法;2.藥典方法和其他法定方法;

確認方法在本實驗室條件下的適用性

在實驗室批准使用該方法前

方法轉移 將分析方法由A實驗室轉移到B實驗室

確認採用的方法在B實驗室條件下的適用性

在B實驗室批准使用該方法前

分析方法驗證—驗證的分析項目• 需要驗證的分析項目:鑒別試驗、雜質測定(限度或定量分析)、含量測定和特性參數

(如:溶出度、釋放度、含量均勻度等)

• 鑒別的目的在於判定被分析物是目標化合物,而非其他物質。用於鑒別的分析方法要求具有較強的專屬性和耐用性。

• 雜質檢查主要用於控制主成分以外的雜質,如無機、有機雜質等。雜質檢查分為限度檢查和定量測定兩部分。用於限度檢查的分析方法驗證側重專屬性、檢測限和耐用性。用於定量測定的分析方法驗證強調專屬性、準確度、精密度、線性、範圍、定量限和耐用性。

• 含量測定對準確度要求較高,因此所採用的分析方法要求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準確度和線性等的要求。

• 不需要驗證的分析項目:對於僅需要按照實驗室日常測試操作步驟即可測定的檢驗項目不需要進行驗證,如外觀、崩解時限、密度、重量、pH值、灰分、裝量等等。

分析方法的驗證—驗證的指標(內容)• 驗證的指標:

• 專屬性

• 準確度

• 精密度(包括重複性、中間精密度和重現性)

• 檢測限

• 定量限

• 線性

• 範圍

• 耐用性

分析方法的驗證—驗證的指標(項目與指標關係表)• 分析項目與相應的驗證指標見下表:

分析方法的驗證—驗證的指標(專屬性)• 專屬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雜質、輔料等)可能存在下,採用的分析方法能正確測定出被測物

的能力。鑒別反應、雜質檢查和含量測定方法,均應考察其專屬性。

• 評價方法:

1.分離度:以分離度(試驗)溶液試驗,分離度應符合要求;

2.陰性試樣:以不含被測成分的供試品(除去含待測成分藥物或不含待測成分的模擬處方,通常稱為陰性試驗)試驗

3.共存物:在共存物(或雜質)可獲得的情況下,試樣中可加入共存物,考察測定結果是否受干擾;

4.方法比較:測定可能含有共存物如雜質或降解產物的供試品,與用另一個經驗證的方法或藥典方法測定結果比較;

5.色譜峰純度:用光二極體陣列檢測器(DAD)和質譜檢測器進行峰純度檢查;

分析方法的驗證—驗證的指標(準確度)• 準確度:系指用所建立的方法測定的結果與真實值或參考值接近的程度,一般用回收率(%)表

示。準確度應在規定的線性範圍內測定試驗。準確度也可由所測定的精密度、線性和專屬性推算出來。

• 評價方法:(化學葯含量測定、化學葯雜質定量、中藥化學成分測定的準確度)

1.加樣回收(回收率試驗是評價準確度最為常用、較為簡單的方法之一):(1)模擬樣品(空白輔料和對照品);(2)標準加入法(在樣品中加入對照品);

2.非加樣回收(在無法或無必要加樣回收試驗):(1)測試對照品(或標準品);(2)由精密度、線性和專屬性數據來評價;(3)與已知準確度的標準方法比較;

• 數據要求:

1.用同一濃度平行6份測定結果進行評價;或高、中、低3個不同濃度,分別製備3份供試品溶液,用9個測定結果進行評價。

2.應報告已知加入量的回收率(%),或測定結果平均值與真實值之差及其相對標準偏差或置信區間(置信度一般為95%)。

3.在基質複雜、組分含量低於0.01%及多成分等分析中,回收率限度可適當放寬。

4.樣品中待測定成分含量與回收率限度表(略)—來源為美國藥典論壇PF39(6)(1200)中,準確度可接受標準公式為:回收率=100%±2C – 0 . 1 5 0 5%,其中C為待測成分含量。(美國AOAC指導原則)

分析方法的驗證—驗證的指標(精密度)• 精密度:系指在規定的測試條件下,同一份均勻的供試品,經多次取樣測定所得結果之間的接近

程度。精密度一般用偏差、標準偏差或相對標準偏差表示。包括重複性、中間精密度和重現性。

• 評價方法:

1.重複性:a.在規定範圍內,取同一濃度(相當於100%濃度水平)的供試品,用至少測定6次的結果進行評價;b.設計3個不同濃度,每個濃度分別製備3份供試品溶液進行測定,用9個測定結果進行評價(考慮樣品濃度範圍);

2.中間精密度:為考察隨機變動因素對精密度的影響。變動因素為不同日期、不同分析人員、不同設備。

3.重現性:通過不同實驗室協同檢驗獲得重現性結果。

•數據要求:

1.應報告偏差、標準偏差、相對標準偏差或置信區間。

2.樣品中待測定成分含量和精密度RSD可接受範圍參考表(略),計算公式,重複性:RSD r=C – 0 . 1 5 0 5;重現性:RSDR=2C – 0 . 1 5 0 5,其中C為待測定成分含量(公式來源美國AOAC指導原準則)。可接受範圍可在給出數值0.5—2倍區間。

3.在基質複雜、組分含量低於0.01%及多成分等分析中,精密度限度可適當放寬。

分析方法的驗證—驗證的指標(檢測限和定量限)• 檢測限(LOD):系指試樣中被測物能被檢測出的最低量,不必準確定量。

• 定量限(LOQ):系指試樣中被測物能被定量測定的最低量,其測定結果應符合準確度和精密度要求。

• 評價方法:

1.直觀法:用已知濃度的被測物,試驗出被可靠地檢測(定量)的最低濃度和量。

2.信噪比法:一般以信噪比為3:1或10:1時相對應濃度或注入儀器的量確定檢測限和定量限。

3.基於響應值標準偏差和標準曲線斜率法。(公式略)

分析方法的驗證—驗證的指標(線性)• 線性:系指在設計的範圍內,檢測結果與試樣中被測物濃度直接呈比例關係的程度。

• 評價方法:

1.應在設計的範圍內測定線性關係。

2.可用同一對照品(或工作對照品)貯備液經精密稀釋,或分別精密稱取同一對照品(或工作對照品),製備一系列對照品(或工作對照品)溶液的方法進行測定,至少製備5份測試樣品。以測得的響應信號作為被測物濃度的函數作圖,觀察是否呈線性,再用最小二乘法進行線性回歸。

•數據要求:

1.線性範圍要足夠寬,以保證供試品溶液中待測成分的濃度(或量)落在線性範圍內,且最好處於線性曲線的中間部分。

2.線性範圍最低點的濃度不得低於方法的定量限。

3.常量測定:回歸曲線的相關係數(R)不得小於0.998,Y軸截距應在100%響應值的2%以內,響應因子的相對標準差應不大於2.0%。

4.微量測定:回歸曲線的相關係數(R)不得小於0.990,Y軸截距應在100%響應值的25%以內,響應因子的相對標準差應不大於10%。

5.應列出回歸方程、相關係數、各濃度點誤差、殘差平方和和線性圖(或其他數學模型)。

分析方法的驗證—驗證的指標(範圍)• 範圍:系指分析方法能達到一定精密度、準確度和線性要求時高低限濃度或量的區間。

• 確定依據:a.應根據分析方法的具體應用及其線性、準確度、精密度結果和要求確定。b.線性範圍應足夠寬,應能覆蓋實際供試品的全部待測濃度,和準確度、精密度試驗的濃度範圍。

1.原料葯和製劑含量測定,範圍一般為測定濃度的80%—120%;

2.製劑含量均勻度檢查,範圍一般為測定濃度的70%—130%;

3.溶出度和釋放度中的溶出量測定,範圍一般為限度的±30%,如規定了限度範圍,則應為下限的-20%至上限的+20%;

4.雜質測定,範圍應根據初步實際測定數據,擬定為規定限度的±20%。

分析方法的驗證—驗證的指標(耐用性)• 耐用性:系指在測定條件有小的變動時,測定結果不受影響的承受程度,為所建立的方法用於常

規檢驗提供依據。

• 評價方法:

1.建立分析方法時,就應考慮其耐用性。

2.如果測試條件要求苛刻,則應在方法中寫明,並註明可以接受變動的範圍。

3.先採用均勻設計確定主要影響因素,再通過單因素分析等確定變動因素。

•典型的變動因素:

1.被測溶液的穩定性、提取的完全性;

2.色譜系統的耐用性:色譜柱的變化、柱溫、緩衝液濃度的變化、組分變化、pH值的變化、流速等;

•結果要求:經試驗,測定條件小的變動應能滿足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以確保方法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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