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覽跨境電商最新政策「跨境電商外匯管理政策」

你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回到私人賬戶的人民幣是否合規?

最近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意見徵求稿的發布,對於從去年開始的跨境電商財稅合規的討論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談資。當然現在對於大部分的跨境電商賣家來說,貨正常賣錢正常收。並且這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給予大家一年的調整時間。

我們也沒必要去故意製造恐慌和危言聳聽,但是我們可以就跨境支付的政策這幾年的變化來給大家更多的啟示。眼看就要上市的巨無霸不也叫停了嗎,對於金融監管以及出口收匯的監管難道不會有嚴格執行條例的那天?

1.定性

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起步階段(2007-2015年)

初期根據匯綜發〔2013〕5號文件,決定在上海,北京,杭州,深圳,重慶五個城市現行開展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你也會看到目前的收款公司也都是註冊在這幾個城市。

匯綜發〔2015〕7號提到的跨境電商支付試點主要是跨境代收業務和跨境代付業務。代付業務和我們的出口業務不相關,跨境代收業務就是我們說的收單業務,這個收單業務明確說明的是境內商戶通過國際性的電子商務信息平台聯繫國外的買家並出售商品,支付機構集中代境內商戶收匯,並根據境內商戶結算幣種的選擇,向其支付外匯或者代理結匯並支付人民幣。這個業務就是我們現在使用的所有收款公司所遵循的法規條例,正因為有了這條我們才可以安心的收人民幣而沒有人來問你問題。

並且試點政策是由明確的相關政策,儘管是突破了當時的外匯管理規定,具體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1. 用戶實名制管理要求。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用戶僅限境內個人和境內機構,採取實名認證制,嚴格審核用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並核驗用戶銀行支付賬戶開戶人信息與客戶身份信息的一致性。
  2. 真實交易背景要求支付機構只能對真實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貨物貿易及部分服務貿易)提供跨境外匯支付業務,不得開展無交易背景的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和結售匯業務。
  3. 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要求支付機構必須在境內合作銀行開立外匯備付金賬戶,並通過該賬戶辦理跨境代收/代付業務,且須對外匯備付金賬戶資金與支付機構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嚴格區分,不得混用。
  4. 逐筆還原申報要求在跨境收付和結售匯環節,支付機構必須向合作銀行提供逐筆交易信息,銀行則須據此以交易主體名義進行跨境收支和結售匯信息的逐筆還原申報。
  5. 銀行匯率標價要求支付機構為客戶集中辦理結匯及購匯業務時,必須按照銀行匯率直接向客戶標價,不得自行變動匯率價格;對支付過程中的手續費、交易退款涉及的匯兌損益分擔等,應與客戶事先達成協議。
  6. 風險控制要求支付機構需要按照交易性質,審核客戶身份以及每筆交易的真實性,並留存明細材料備查;同時,按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總量報告,並對每月累計交易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客戶交易情況提交累計高額支付報告。

2.調控

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推廣階段(2015-2019)

這幾年也是大部分大賣家蓬勃發展的時間段,各種支付收款公司紛紛出現。匯綜發〔2015〕7號的文件(廢止)中進一步放寬了到了全國範圍,並且對於很多的限制進一步放寬,當然也有收緊的部分:7號文規定了支付機構需要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後,才能獲得試點資格(定位於貿易的範疇)。同時要求留存相關信息5年備查,並及時準確報送相關業務數據和信息,另外,外管局會對試點業務開展非現場和現場核查(管理範圍屬於外管局)。

3.規範

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業務規範階段(2019-至今)

隨著幾年的試點摸索,以及國家對於非法換匯的嚴厲打擊,大部分的都會彙集到支付機構的收款渠道和分發渠道來,這幾年他們的業務也越做越大。

在2019年,廢止了前文提到的7號文,印發匯綜發〔2019〕13號文,相較於7號文,有以下的變化:

  1. 進一步強調支付機構的名錄登記;
  2. 明確了支付機構外匯人員的配備要求;
  3. 強調了銀行重視合規性審核要求,銀行要承擔連帶責任;
  4. 明確了備付金賬戶的管理要求。

可以看到對於支付機構的管理和要求越來越嚴格,要杜絕來路不明的錢進來是這時候重要的考核點。

4.收緊

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業務政策收緊

2020年有一個更重要的文件印發《關於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在這有另外的背景,就是2020年1月1號開始,9610的核定徵收正式開始執行。你的錢收進來了,收進來的錢是幹啥的?

這個文件按照「服務實體,便利開放,交易留痕,風險可控」的要求,放寬的是貿易新業態(跨境電商有了自己的政策上的定義和越來越多的海關編碼,國家對於這種業務的認知越來越深刻)的外匯政策。到這個文件,你的收款已經和你的貿易業務掛上了鉤。

從最初的政策要求和表述根本上沒有太大的變化,但是可以看到的是不斷的收緊和外匯流入的貿易性質越來越明確。2020年的9610核定徵收以及9710/9810代碼的出現和監管要求說明國家對於跨境電商這種業務形態有了深刻的了解,對於如何收稅也有了大體的思路和想法。

說白了,你通過收款平台收回來的錢是收款平台拿你的數據幫你去申報了,不代表沒申報。具體你是怎麼報關出口的還沒人管你,你的稅是怎麼交的也沒人管你,當然企業所得稅是小錢,老闆們花的錢可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的,這是稅收管理的終極目標。

最近剛剛發布的徵求意見稿,是對於這幾年政策的管理沉澱,對於很多細節有了明確的要求:

1. 對於資金安全,要求了支付機構的備付金,明確了明碼標價,要符合跨境人民幣業務及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必須具備牌照。

2. 要求必須實名和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帳號,錯名提款估計沒了。必須向清算機構報送完整的交易信息,交易信息會不會就是通關信息?

綜上,國家對於出口的支持是力度很大的,這也是中國增長的三駕馬車。但是不是意味著一直可以享受因為不了解業務形態而形成的灰色區域的利潤。

國家從嚴管,到放寬,再到各種疏導政策的出台最後還是要回歸到嚴管。其必經的也是最後一道關隘,是稅務。

稅務政策改進是跨境電商財稅合規改革的最後一塊拼圖。但囿於沒有出台相關政策,這部分不在我們今日的討論範圍內,我們所有的分析,都是在討論和預測我們的跨境電商外匯管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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