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備案企業活動一定要進行信息披露!從法理上可以理解。從法理角度界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企業活動說到底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屬於商法調整,商法對商事主體從事商行為有兩個要求,一是公正,二是公開。所以,信息披露在上法規範中非常普遍。
基於這些法理,《條例》才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才對此專門作出規定,目的在於解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但是,這個信息披露制度對被特許人很有利,目的在於保障被特許人的知情權,而對特許人風險是很高的,最大的風險在於信息披露對商業特許經營備案企業秘密保護不利。

按照《條例》的明確規定,營特許人要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且,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及以下信息:
1-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額、經營範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2-特許人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3-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4-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價格和條件
5-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6-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7-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8-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9-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10-特許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11-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除了對披露的信息全面有要求,而且要求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不得提供提供虛假信息,否則被特許人有權解除特許經營合同。這些需要披露的內容涉及特許人實際經營行為的各個角落,稍有不慎就讓自己賴以生存的根本為別人所掌握。
怎麼防止信息披露過程中泄露核心商業秘密?傳統的方式要採納,有兩種:第一、管住自己的人,自己的核心技術人員不能外流,銷售人員、招商加盟宣傳人員不掌握核心秘密。第二、與加盟商簽訂保密協議,違約金約定很高,確定高額違約成本。

但是,最重要的一點不能忽略,要對自己的核心商業秘密有清晰的認識,才能圍繞梳理出來的商業秘密展開。比如很多的技術信息可以劃入商業秘密不予披露,但是這一切的前提是對自己經營過程中哪些是絕對不能外泄的內容有清晰的了解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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