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費消費的規範路徑與建議

 一、預付費式消費

        預付費式消費也稱提前消費,指消費者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向經營者預先交付一定的費用,從經營者處獲取會員卡(內部成員卡),並依會員(內部成員)資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

二、預付費式消費的基本類型

        通過司法實務經驗以及市場情況來看,常見的預付費式消費可分為三類:一為定點式消費,如美容美髮店、洗車場所、網路會所、球會等;二為定時式消費,如健身休閑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時間段安排健身活動,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為定額式消費,如各種商場或超市發放的購物卡,購物卡的面額價值即為消費者的消費限度。

三、規範預付費式消費的對策

        對於預付費式消費而言,最大問題是如何保證消費者資金的安全性,以及如何維護預付費式消費合同的公平性。現有法律過於強調對消費者事後救濟,卻無法有效、全面規範預付費式消費活動。如何儘快彌補現有法律法規對預付費式消費的規制體系,提供如下建議:

(一)完善立法制度、司法體系

       基於《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基礎法律,儘快完善關於消費市場,尤其是預付費式消費市場的立法,從准入、實施、管理、監督、查處、法律責任等消費全程建章立制,儘快制定和完善預付卡管理法律法規,讓這一經濟模型在法治的軌道內有效運行,並建立相對完備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二)加強查處與懲罰力度

      通過預付卡管理法律法規,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充分授權商務、市場監督、金融、教育、文化等行政執法部門對預付費式消費市場的查處權力,並賦予行政處罰權,為規範預付費式消費市場形成監管組合拳,加大違法成本。

  (三)建立徵信公示制度

  預付費式消費以消費者對商家授信為基礎,日常消費活動中綜合運用消費者的消費經驗、司法訴訟數據,以及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有資質的信用評估機構為消費者提供判斷依據,對經營主體實施登記備案制度、建立預付費式消費經營主體風險評估機制等措施,建立行業徵信體系,實施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強化社會監督,應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發卡企業的法人及主要負責人列入黑名單,並在市場監管、商務、公安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對其以後開展經營活動、辦理出國手續或申請貸款等予以限制。

  (四)建立預付費資金的第三方監管制度

  第三方監管是指經營者在商業銀行設立資金託管專戶,由第三方負責監管,專戶資金只用於消費款項的結算以及經營者無法履約時的償還。比如消費者從經營者處購卡之後,經營者將售卡資金存入託管銀行的指定託管賬戶。第三方機構確認資金到賬之後,發出激活指令,售出的購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費時,刷卡數據實時傳送到銀行,相應款項在次日即劃入商家的賬戶。通過資金監管,避免經營者任意提取預付款,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可隨時退卡,取回預付資金。

  (五)建立保證金擔保制度

        為減少消費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在預付費式消費領域設立保證金擔保制度。保證金擔保是指經營預付費式消費的經營者應當由監管部門依照經營性質、種類、行業和規模的不同,確定經營者應繳納保證金的最低數額,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經營者一次性收取保證金,並可根據經營情況追加保證金。對收取的保證金由監管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存儲,監管部門可從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費,一旦發生企業破產、關閉、解散等情況,可用保證金和利息對持卡人先行償付,保證金不足的,以託管資金償付。

     (六)加大宣傳,提高消費者的風險管理意識

       加大宣傳,提醒消費者要和經營者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特別注意是否存在限制性規定和格式條款,注意保留合同、發票等證據;出現糾紛時要及時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發現商家突然停業、轉讓時要及時向消協或工商部門投訴;提高警惕性,發現商家的經營狀況出現問題要及時退卡。消費者要樹立維權意識,提高維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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