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的區別
1、 產權構成不同:
直營連鎖經營是指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集中管理,共同開展經營活動的高度組織化的零售企業。同一資本所有是區別直營連鎖店與其他經營形式的關鍵也是特許經營本質的差別。
2、管理模式不同:
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轉讓,特許者(總部)是轉讓方,被特許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許體系是通過特許者與被許者簽訂特許合同而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係是獨立的,特許者無權進行干涉。被特許者需要對特許者授予的特許權和提供的服務以某種形式支付報酬。而在直營連鎖經營中,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分店經理作為總部的一名僱員,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3、涉及的經營領域不同:
直營連鎖經營的範圍一般僅限於商業和服務業,而特許經營的範圍則寬廣得多,在製造業也被廣泛應用。
4、法律關係不同:
在特許經營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之間的關係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的規定。而直營連鎖不涉及這種合同(分店經理與總部的僱傭合同則另當別論),總部和分店之間的關係由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調整。
5、發展方式不同:
特許經營通過招募獨立的企業和個人加入而擴大體系,特許者不僅需要吸引潛在的被特許者,還需選擇被特許者,並為被特許者提供培訓和服務;通過直營連鎖擴大規模則要籌集足夠的資金,配備大批的管理人員。相比之下,特許經營是利用他人資金擴大市場佔有率,所需資金較少。而直營連鎖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

二、特許經營與代理、經銷的區別
代理人是根據他人授權,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權的範圍可能很小,只是完成兩三樣特定的工作,也可以通過普遍授權,使代理人擁有充分的行動權力。最根本的一點,代理人不是根據自己的利益行事,在第三方看來,代理人與授權人是沒有區別的,代理人所說和所做的對授權人有完全的約束力。代理人和授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但第三方不用考慮這方面的問題。而在所有的特許合同中,雙方都要儘力保證不會有代理關係出現。事實上,特許合同中必須明確一點,被特許者不是特許者的代理人或夥伴,沒有權力代表特許者行事。合同要明確被特許者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費者打交道時不致發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許的概念一樣,經常被人錯誤地使用,尤其是在設計分銷體系的時候。分銷商包括所有權獨立、財務自主的批發商和零售商,分銷商與製造商之間的關係是賣者和買者的關係,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與代理商不同,分銷商的經營並不受給他分銷權的企業和個人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決定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得益得到足夠並不受給他分銷權力的人的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並承擔能否從銷售中得到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買賣關係也可能出現在特許關係中,但這只是構成特許活動的一個方面,並不是特許經營的實質。

三、特許經營與直銷的區別
特許經營不一定是簡單的商品銷售,它涉及到某種商業形式的授權使用問題,特許者通過授權給被特許者此種商業模式的使用權而靠被特許者的努力來銷售產品或服務。直銷並不涉及轉讓銷售權問題,一般是採取廠方派員直接向客戶銷售或通過直銷店、媒體廣告等方式來銷售商品,其主要目的是要減少廠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中間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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