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轉讓品牌經營權知識點「轉讓品牌經營權是什麼意思」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這幾年感覺周圍的人都在創業或者搞第二產業,高額的消費導致大家都在開源節流,微商、淘寶、直播帶貨等等新形勢層出不窮,也有一些人加盟一些網紅的飯店、小吃店、奶茶店等等,民事活動多了糾紛也就隨之而來,如果在連鎖店代理過程中出於各種原因導致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權益如何維護?加盟費如何追回?如同前一段時間非常火的果唯伊、蜜雪冰城等商業模式,網上就出現了相當多的糾紛問題。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關於馬某蕊、庄某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一、當事人主要糾紛和訴求

馬某蕊上訴請求:1.撤銷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魯1302民初21833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返還品牌代理轉讓費、航空押金283000元並支付違約金50000元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遺漏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增加了一項訴訟請求即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並沒有在判決書中予以說明,由於一審法院遺漏了上訴人所主張的一審時的訴訟請求,剝奪了上訴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2、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認定馬某蕊原作為庄召「哈哈鏡」品牌滷味食品銷售的加盟商這一事實存在錯誤。上訴人只是在庄召處進貨,從來都不是庄召的加盟商。一審法院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作為經營同種品牌食品的上下游經營者,認定對被上訴人的經營狀況有相當的了解存在明顯錯誤。上訴人只是在庄召處進貨,並不了解庄召的經營狀況。3、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爭議的焦點系庄召是否有「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唯一代理權。本案中有兩個需要舉證的證據。第一個是庄召承諾的擁有「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唯一代理權的證據。這份證據是需要庄召進行舉證的。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款中被上訴人承諾擁有臨沂地區唯一代理權,那麼庄召應當舉證證明有臨沂地區唯一代理權的舉證責任。第二個需要舉證的證據是被上訴人是否已經把「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唯一代理權的授權等文件交付給馬某蕊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的《品牌經營轉讓協議》最後一頁最後一段附件「哈哈鏡」品牌經營合同與授權書已作為涉案協議的附件交給了原告存在明顯錯誤。《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的最後面雖然有附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經營權合同、授權證明,但被上訴人並沒有履行交付義務,庄召主張已經履行交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已經交付,那麼應當承擔舉證證明已經交付的證據。一審法院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交付的證據不足為由認定被上訴人它經交付授權證明等材料明顯存在錯誤。4、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庄召是否有「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唯一代理權。本案最基本的一個事實是庄召是否有「哈哈鏡」品牌唯一代理權這一事實,在整個判決書中,一審法院對這一最基本需要待查的事實隻字未提。5、一審法院審理期限嚴重超期。本案系2018年12月17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且適用的簡易程序,本案於2019年7月26日作出判決,審理時間嚴重超期,審理程序不合法。

庄召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張超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馬某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品牌代理轉讓費、航空押金28300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50000元,合計333000元。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馬某蕊原作為庄召「哈哈鏡」品牌滷味食品銷售的加盟商,從事滷味食品的零售生意,在與庄召簽訂《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前,其銷售的「哈哈鏡」品牌的滷味食品是從庄召處進貨。2016年8月5日,馬某蕊與庄召簽訂了關於挨個來公司「哈哈鏡」品牌的《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一份,該協議的內容為:「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甲方:庄召,乙方:馬某蕊。甲乙雙方因品牌經營權轉讓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協議如下:第一條本協議轉讓品牌經營權情況:1、挨個來公司「哈哈鏡」品牌,經營滷味食品,產品包括由挨個來公司生產並貼有註冊商標的品牌產品或由哈哈鏡電子商城監製出品的品牌產品。本協議僅轉讓該品牌臨沂地區經營權,不包含產品、店面、員工等。2、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經營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臨沂地區「哈哈鏡」品牌唯一總代理;在臨沂地區開設直營經銷店;發展下級分銷商,加盟店;與其他商家合作設置代售點;哈哈鏡電子商城在線官方銷售平台;臨沂地區內品牌轉讓;臨沂地區所有直營店、加盟店、代售點銷售產品的進貨、運輸等。上述經營權由挨個來公司授權,經營權相關文件見本協議附頁,如有調整以挨個來公司規定為準。第二條轉讓費用和期限。1、轉讓費用:人民幣250000元,大寫貳拾伍萬元整。2、支付方式:預付壹拾伍萬元整,餘款壹拾萬元整於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3、轉讓期限:自協議生效之日起,永久。第三條甲方權利義務。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協議約定支付轉讓費用,如果乙方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轉讓費,甲方有權收回經營權。2、甲方保證其名下挨個來公司「哈哈鏡」品牌經營權為臨沂地區唯一總代理,並保證該經營權無任何其他人得以主張任何權利,本協議生效後如有他人就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權向乙方主張權利的,甲方應負責解決他人權利問題,保證乙方經營權不受變更,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要求甲方退還轉讓費,並支付違約金50000元。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甲方與挨個來公司簽訂的「哈哈鏡」品牌經營權合同、授權證書等所有與「哈哈鏡」品牌經營權相關的文件原件。4、本協議經營權轉讓後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收回經營權,不得再從事任何與「哈哈鏡」品牌有關的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繼續以臨沂地區總代理的名義與挨個來公司有任何業務聯繫、在臨沂地區開設銷售店、發展下級經銷商等情形。否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000元,因甲方上述行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5、因挨個來公司規定,暫時無法辦理經營權過戶手續,公司登記經營權人仍為甲方。如有公司規定變更,可以到公司辦理過戶手續情形時,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延誤。如因甲方不配合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條乙方權利義務。1、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如因乙方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的,甲方有權收回經營權。2、如因乙方未完全支付轉讓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剩餘部分轉讓費,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50000元,否則乙方有權收回經營權,已收取的部分轉讓費不予退還。3、本協議生效後,所轉讓的「哈哈鏡」品牌經營由乙方自負盈虧,經營中因乙方原因產生的任何問題都與甲方無關,包括乙方違規違法經營、因乙方經營不當而被挨個來公司收回經營權、因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糾紛等情形。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第五條糾紛解決。雙方因本協議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捺印)。2016年8月5日。附:挨個來公司「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經營權合同、授權證明。」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協議簽訂後馬某蕊開始經營,庄召不再經營該業務。2017年2月23日前,馬某蕊用自己以及母親的賬戶向庄召、張超(庄召妻子)共轉賬283000元。後馬某蕊以庄召遲遲不予交付其與挨個來公司簽訂的「哈哈鏡」品牌經營權合同、授權證書等所有與「哈哈鏡」品牌經營權相關的文件原件,發現庄召沒有「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的代理權為由,向庄召、張超索要品牌代理轉讓費以及航空押金283000元,被庄召、張超拒絕。馬某蕊遂訴至一審法院主張權利。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進行了上述答辯。馬某蕊的其他辯論意見是:被告以擁有哈哈鏡臨沂地區唯一代理權為由,與原告簽訂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被告非法獲取原告支付的28.3萬元,此28.3萬元正是基於被告擁有哈哈鏡臨沂地區品牌唯一總代理的情況下,原告才支付的,因此被告沒有證據提供臨沂地區唯一總代理的證明,明顯存在合同欺詐,原告現在的經營狀況如何,以及營業情況、收益怎樣,都不能證實系被告把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唯一總代理的權力轉讓給原告,原告與被告簽訂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時,看中的就是被告承諾的擁有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唯一總代理的權利,合同簽訂後,被告沒有交付給原告唯一總代理的相關權利證明,使原告受到合同欺詐。被告的反駁意見為:1、依據原告提交的轉讓協議和補充協議,其中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項最後一句非常清楚記載,經營權相關文件已經隨協議副本轉給原告,而且補充協議更是非常清楚地寫明了雙方已經交接完畢,而非我方無法提交相關權力證明;2、對方立案直到第一次庭審後,結合我方提交的微信記錄,可以證實臨沂沒有除原告之外的哈哈鏡品牌代理人。退一步講即便如原告代理人所述現在可以任意加盟,但依據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項最後一句非常清楚記載,經營權如有調整以挨個來公司規定為準,不存在被告欺詐行為一說;3、被告轉讓給原告的除了經銷權,還有龐大的銷售渠道和團隊,答辯狀已詳細說明,而且原告已經經營了2年多,至今仍在經營中,原告訴求既不解除協議又想退迴轉讓款項,完全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原告在簽訂轉讓協議前便是被告的加盟商,對於經營權的事實,在合同前就已經完全了解,只是由於其經營不善,想毀約才訴訟。

上述事實,主要根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法庭調查等予以認定,相關證據均已收集、記錄在卷。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原作為經營同種品牌食品的上、下游經營者,對對方的經營情況應當有相當的了解。原、被告雙方於2016年8月5日簽訂的關於挨個來公司「哈哈鏡」品牌的《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內容詳實,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主張被告未向其交付品牌經營權合同、授權證書等所有與「哈哈鏡」品牌經營權相關的文件原件,被告主張雙方簽訂的《品牌經營轉讓協議》最後一頁最後一段附件部分寫的非常清楚:「哈哈鏡」品牌經營合同與授權書已作為涉案協議的附件交給了原告。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未交付的證據不足。原告主張被告存在合同欺詐,也未提供充分證據,本院對此不予認定。原告訴訟請求被告退迴轉讓費,本院不予支持。庭審最後被告願意支付給原告人民幣5萬元,是處分其實體權利,本院對此予以准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庄召、張超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支付給原告馬某蕊人民幣50000元;二、駁回原告馬某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48元(已減半),由馬某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依職權對北京哈哈鏡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哈哈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就本案進行調查詢問,並形成調查筆錄。經雙方質證,上訴人質證認為,對調查筆錄沒有異議,在與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被調查人張勇的調查筆錄中能夠得知,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不收取加盟費或專營許可或唯一經銷獨佔費用,他們公司沒有關於哈哈鏡品牌的銷售權,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只是貼牌生產北京哈哈鏡食品有限公司的產品,因此能夠證實被上訴人沒有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唯一授權,因此合同無效;被上訴人質證認為,對於調查筆錄,之前我與北京哈哈鏡食品有限公司通過訂貨郵箱進行訂貨並將貨款來往記錄提交法庭,可以證實在我經營期間北京哈哈鏡食品有限公司一直與我進行貨款交易,筆錄裡面提到的許飛是與北京哈哈鏡食品有限公司簽訂經銷協議的第一人,我與許飛有轉讓協議。北京哈哈鏡食品有限公司除收取保證金之外,還收取了空運押金。本院認為,該證據能反映出北京哈哈鏡食品有限公司與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對於哈哈鏡品牌的銷售,均不採用地區唯一總代理的形式進行銷售。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庄召簽訂《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及《品牌經營權轉讓補充協議》,雙方成立合同關係,事實清楚。

本案中,該《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的甲方為被上訴人庄召,乙方為上訴人馬某蕊。該轉讓協議明確記載雙方的轉讓內容為:「1、挨個來公司『哈哈鏡』品牌,經營滷味食品,產品包括由挨個來公司生產並貼有註冊商標的品牌產品或由哈哈鏡電子商城監製出品的品牌產品。本協議僅轉讓該品牌臨沂地區經營權,不包含產品、店面、員工等。2、『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經營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臨沂地區『哈哈鏡』品牌唯一總代理;在臨沂地區開設直營經銷店;發展下級分銷商,加盟店;與其他商家合作設置代售點;哈哈鏡電子商城在線官方銷售平台;臨沂地區內品牌轉讓;臨沂地區所有直營店、加盟店、代售點銷售產品的進貨、運輸等。上述經營權由挨個來公司授權,經營權相關文件見本協議附頁,如有調整以挨個來公司規定為準。」由此可以看出,雙方簽訂該轉讓協議的合意系轉讓臨沂地區唯一經營代理權,且該代理權由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授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該轉讓協議中載明公司登記經營權人仍為被上訴人庄召。因此,被上訴人庄召應就其仍為公司登記的經營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被上訴人庄召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為「哈哈鏡」品牌臨沂地區的唯一總代理,被上訴人庄召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另,就合同本意而言,被上訴人庄召享有的唯一代理權系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授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經核實,「哈哈鏡」品牌為註冊商標,商標申請人為北京哈哈鏡食品有限公司。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與北京哈哈鏡食品有限公司系兩家獨立的公司,唐山挨個來食品有限公司並不享有商標所有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本案中,被上訴人庄召無法證實其轉讓時享有臨沂地區的唯一代理權,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庄召簽訂的《品牌經營權轉讓協議》。因該協議解除,上訴人支付的相關費用應予以退還,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應當退還上訴人轉讓費250000元,並支付違約金50000元。上訴人訴請的航空押金33000元,為貨物航空運輸中的押金,與本轉讓協議中的代理權無關,對於上訴人的本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一審時自願支付上訴人50000元,因本案案情已經發生變化,對於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50000元,本院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上訴人馬某蕊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8)魯1302民初21833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庄召、張超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十日內返還上訴人馬某蕊轉讓費250000元;

三、被上訴人庄召、張超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十日內支付上訴人馬某蕊違約金50000元;

四、駁回上訴人馬某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148元(已減半)、二審案件受理費6295元,均由被上訴人庄召、張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三、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本案也實現了二審的逆轉,一審對無唯一代理權的事實審查不徹底不清楚,造成了判決有失偏頗,這也是上訴人懂法或者願意用法律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很多人在這種情況下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這一點值得肯定。

2.兩個上家公司一個是貼牌商一個是品牌商,這就是看到了賺錢,部分人打法律或者公司經營的擦邊球,搞了加盟店。從二審庭審的情況來看,品牌所有人為北京方面,唐山挨個來公司只是個貼牌加工方,所以被上訴人是不具有唯一代理權的,而合同中又約定轉讓的是臨沂地區唯一代理權,己方又不能舉證擁有代理權,所以該合同屬於明顯的欺詐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知道一審法院是如何進行的事實認定和審理。

3.二審法院的判決有理有據,而且還對相關公司進行了調查取證,對這個法官的工作點個贊,該案在一審法院存在的嚴重的事實認定不清楚情況下,二審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質證,並依職權進行了取證,給了被上訴人權益申訴的機會,確實是良心法官。

4.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5.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7.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8.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9.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0.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1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15.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6.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7.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8.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9.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20.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2.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案例探析:連鎖店代理合同糾紛無效情況下權益維護探析

原創文章,作者:投稿專員,如若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506064.com/zh-tw/n/290131.html

(0)
打賞 微信掃一掃 微信掃一掃 支付寶掃一掃 支付寶掃一掃
投稿專員的頭像投稿專員
上一篇 2024-12-24 03:22
下一篇 2024-12-24 03:22

相關推薦

發表回復

登錄後才能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