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我國認證共分為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三大認證領域。而相比於產品和管理體系,服務認證起步時間較晚,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趨向於注重企業的服務水平和質量,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並認可服務認證。根據認監委官網最新數據統計,截止2021年5月,我國服務認證機構共420家,獲證組織數達36921家,已發行服務認證證書合計46332張。

在服務認證證書上,我們發現通常都註明了證書的有效期的時間範圍,同時備註根據CNCA認證規則的規定,獲證組織在有效期內須實施兩次年度監督審查並加貼激光防偽監審合格標識,證書方為有效。那麼有些人就有其他的想法了:如果自己的認證證書剛剛過期,或雖在有效期內但未按要求進行監審,抱著僥倖心理繼續使用這個證書會怎麼樣呢?今天中政國譽小課堂就幫助解答該問題。
已完成認證服務並獲發證書的企業,在當其服務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或未進行監督審核時,繼續使用(包括參與政府採購、網站宣傳等)都是不被允許的,違法使用者可能還會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為什麼認證證書需規定有效期和監督審查的要求呢?服務認證的目的是審核和監督組織是否兌現了其對業主或消費者的服務質量承諾,是一種用來展現符合消費者期望的方法,在認證組織通過認證後,須持續監督其服務水準是否達到相關標準,如果持續達到一定的水平即可通過監督審核。相反,如果該組織在持證有效期內未達到相關要求,第三方認證機構則暫停該證書的使用,並對申請認證組織的相關服務進行整改,完善達標後則繼續使用,未達標則撤銷並停止使用。如仍需使用服務認證證書,需要重新向第三方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了。
相關法律法規: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為加強對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監督,規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維護獲證組織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認證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200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並於2015年修訂後繼續實施。)
第五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第十條 獲得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有關信息。獲得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未變更或者經認證機構調查發現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認證證書。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證書管理制度,對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使用認證證書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對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對撤銷或者註銷的認證證書予以收回;無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標誌管理制度,明確認證標誌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對獲得認證的組織使用認證標誌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標誌的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未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偽造、冒用認證標誌、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結語:
因此,當服務認證證書即將超過有效期時或到監審期時,應儘快向第三方認證機構申請再認證或申請監督審查,未申請的獲證組織應停止使用(包括網站宣傳,投標,在產品包裝上標識等),以免違反法律法規並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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