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網路「挖礦」,是指計算機被植入的軟體程序,會通過特定演算法,在計算機上進行運算。運算完成後,自動得到特定結果,從而產生虛擬幣,這些虛擬幣可在第三方平台換算,獲得真實貨幣。由於這種程序的非破壞性和隱蔽性,即使用戶電腦中毒也不會像勒索病毒一樣即時感知到。挖礦木馬只會潛伏在用戶的電腦中,定時啟動挖礦程序進行計算,大量消耗用戶電腦資源,導致用戶電腦性能變低,運行速度變慢,使用壽命變短,甚至燒壞電腦硬體。

網路「礦工們」都在想方設法提升算力,然而機器採購和維護的高成本讓不少人望而卻步,由此催生出了許多非法斂財手段。犯罪嫌疑人楊某身為網吧維護管理員,在利益的驅使下,未經其所負責維護的網吧所有人授權許可,將其從鄭州某網咖聯盟網站業務員處獲得的增值程序(挖礦程序)安裝在網吧客戶端,並將下載的程序設置成開機自動運行,在網吧投放廣告和雲計算等業務,日均控制網吧電腦台數在100-1800台左右,兩年內共非法獲利12.33萬元。該增值程序(挖礦程序)安裝後造成網吧電腦藍屏死機狀況頻發,玩大型遊戲時掉幀,廣告層出不窮,嚴重降低玩家體驗感,損害網吧所有人的營業收益。
判決結果:
9月7日,華容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其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被告人楊某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被告人楊某因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2.33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律條款: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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