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併購交易中使用投資銀行的聘用協議中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跨境併購交易中使用投資銀行的聘用協議中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工作範圍方面:在聘用協議中應該描述詳細而全。團隊、估值、交易架構、收購策略、技術、法律和其他外部顧問協調、公關、協助談判、出具意見等一般應納入。
第二、保密條款:一般來說,投行在進入交易協助客戶處理具體事項之前,客戶往往會先要求其簽署一個專門的保密協議,對保密信息的使用、保密責任等做詳細約定。在聘用協議中的保密條款,往往會比較簡單,此時一般有兩個處理方法:第一,在聘用協議中不做處理,將保密權利、義務直接引到前面已經簽署的保密協議中去;第二,簡單描述,但未盡事宜由已經簽署的保密協議處理。
第三、聘用協議中關於交易的定義應當盡量窄一些:因為交易的定義與報酬直接相關,所以從客戶的角度看,交易的定義宜窄不宜寬,且須注意如果是不同類型的交易不能被同一個交易涵義所覆蓋;筆者曾經參與過一個併購項目,目標公司就是在引入財務顧問的時候將交易的定義寫得過於寬泛,從而在後續的一個不同交易完成後引來了財務顧問追索的麻煩。
第四、付款方式明確:「月度報酬」或者「一次性付款」或者「僅僅成功費」或者「未成功時雜費補償」,有無「包稅條款」(即投行獲得的報酬是凈數,稅負需要由客戶承擔),如果無「包稅條款」應要求投行在稅負方面對客戶免責,且在根據相關稅務法律法規規定客戶有「預提」義務時,客戶應有權預。
第五、「交易成功付費」的計算方式:是基於交易金額還是一口價,需要明確,還有多種靈活的方式,比如客戶是賣方,如果投行在基礎價上多賣了錢,則在多賣的基礎上再有一部分獎勵,也有的客戶是交易不成功則一毛不拔。
第六、公允性意見:從公司高管責任的角度看,客戶一般會要求投行向公司董事會出具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意見」,但有些投行往往會強烈抵抗此點。甚至在交易完成時遲遲不願意出具公允意見書。對於公司來說,從投行那裡拿到「我們的意見是公司在本交易中支付的對價,從財務角度看是公允的」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公司的董事會與高管層。雖然投行往往會在前面一句話上加上「受限於前述內容」,前述內容一般是一些得出結論的假設、對信息沒有自行驗證等常規的內容。
第七、無理由任意解聘權:一般客戶會要求無理由提前通知的解聘權,但投行往往會要求相同的權利,對於客戶來說,一般不會給其投行無理由終止權。解聘權條款的談判,往往就集中在終止權是否需要合理理由及提前通知上。
第八、尾期條款:一般來說,投行會要求聘用終止後,客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交易仍需支付成功費或相關費用,對於客戶來說,此尾期條款時間越短越好。
第九、後續融資的優先權:投行一般會在併購交易的聘用協議中要求給予交易後續融資的優先權,是否給予此等權利一般由商務決定,從律師的角度看,如果商務上給予此權利,則應考慮加入「在有市場競爭力的費率」等限制條件。
第十、廣告條款:在聘用協議中,投行一般會要求在交易成功後要求對交易的描述可在其廣告或宣傳資料中出現。從客戶的角度看,廣告的範圍、內容及有關交易信息披露的程度需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
第十一、投行在交易中與其自營部門、研究部門的關係條款:是否能推薦其他客戶買公司或者目標公司的股票?是否對目標公司的評級不能影響併購?是否在協議中同意獨立性?這些問題都需要涉及。客戶一般應要求投行的各專業團隊之間要有嚴格的防火牆,以免內幕信息透露,並注意利益衝突問題。
第十二、合規類條款:金融行業的合規擔憂一般都比較嚴重,所以在投行的聘用協議中,投行往往會加入眾多的合規類陳述與保證及責任條款。從中國客戶的角度來看,一般來說,不應同意投行在協議中加入我方不熟悉的美國、歐盟關於金融監管法規,除非有特定理由,並應諮詢有經驗的法律顧問或外部律師,且一般應要求對等適用。
第十三、免責條款:投行的責任限制可能在聘用協議中是一個對雙方來說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一般來說投行會有公司政策,比如最高能承受多少責任(比如承擔責任以收到的服務費作為封頂)。但從客戶的角度看,如果出具了不符合行業慣例的工作成果而使客戶依賴此等工作成果做出了錯誤的決策,則客戶應有權追索更多的損失。此種情況下,往往雙方會做出妥協,比如客戶在其最關心的幾點上,可以拿到更高的賠償額(往往是一個封頂的額度,不同的專業顧問機構有其內部的政策),但對於按照行業慣例所提供的工作成果,如果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等行為,客戶的確很難要求從投行中獲得更多的賠償。從經濟學的角度解釋,在欺詐等例外情況下,外部專業顧問對客戶承擔有限責任,符合「deep pocket」(深口袋)的原理。經濟學上,誰的口袋更深,更有能力承擔責任,則從社會總效益的角度看,風險分配給口袋更深的一方,對整個社會經濟效益來說是好事。
2024-05-28 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