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表彰有關規定
七一表彰有關規定
七一表彰是指在中國共產黨成立紀念日(7月1日)之際,對在各個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集體進行表彰。根據有關規定,表彰對象應當是在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衛生、體育、社會事業等領域中,做出傑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先進集體和優秀組織。
表彰方式包括頒發榮譽證書、獎章、獎金等。表彰活動旨在激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投身各項事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七一表彰有關規定
第五條 「七一勳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作出傑出貢獻、創造寶貴精神財富的黨員。授予對象應當在全黨全社會具有重大影響、受到高度讚譽。「七一勳章」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給本條例施行後去世的黨員。
第六條 「七一勳章」通過評授和普授兩種方式產生,特殊情況下可以由黨中央直接授予。評授指評選授予,按設定條件好中選優,評選確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國共產黨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時進行,有需要時可以及時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據特定歷史時期的任務、特點確定基本條件,凡符合基本條件的參與者,參加者均可授予。
第七條 中央組織部提名「七一勳章」授予人選。經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審查,報黨中央決定。黨中央可以直接決定「七一勳章」授予人選。
第八條 黨中央舉行頒授儀式,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簽發證書並頒授「七一勳章」。頒授儀式一般安排在中國共產黨成立紀念日舉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舉行。
第九條 根據需要,黨中央可以設立其他名稱的勳章。
第三章 榮譽稱號
第十條 黨中央設立榮譽稱號,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貢獻、具有崇高精神風範,以及在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事迹特別感人的黨員和黨組織。榮譽稱號名稱根據被授予對象的事迹特點確定,或者冠以專項工作稱謂。榮譽稱號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給本條例施行後去世的黨員。
第十一條 黨中央可以與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中央組織部根據有關方面建議,提名榮譽稱號授予對象,經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審查,報黨中央決定。黨中央可以直接決定榮譽稱號的授予對象。
第十三條 榮譽稱號不定期授予。黨中央對獲得榮譽稱號的黨員頒發證書、獎章,對獲得榮譽稱號的黨組織頒發證書,獎牌。
七一表彰有關規定
五十年黨齡的中共黨員將受表彰
七一表彰有關規定
表現突出且黨齡滿五十年。
2024-03-26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