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
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
一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內或進入他國境內提供服務的貿易行為。按照WTO於1994年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有四種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方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在中國境內通過電信、郵政、計算機網路等手段實現對境外的外國消費者的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方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中國公民在其他國家短期居留期間,享受國外的醫療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方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在後者領土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外國服務類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為中國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入另一成員方的領土內提供服務的方式,如某外國律師作為外國律師事務所的駐華代表到中國境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WTO新回合談判時程已與當初所訂的目標時程落後甚多,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的延滯情況更為嚴重,其重要原因之一即為開發中中國認為由於服務貿易統計資料嚴重缺乏,使得會員們無法由統計資料中得知市場開放後對中國之衝擊與影響。因為開發中會員的中國服務行業(如金融、電信與運輸服務業等)一般來說較欠缺國際競爭力,若是貿然開放將會對其中國業者造成極大的衝擊,使得開發中會員遲遲不肯做出市場開放之承諾,或提交初始回應清單與修正回應清單。依據WTO統計數據顯示,初始回應清單約只有六成會員提交,而修正回應清單方面,更僅有約四成會員提交。另外,歐盟東擴後,其服務業承諾更有縮減之情況,其中有十餘個WTO會員提出補償談判的要求,但因談判雙方會員都欠缺足夠的統計數據來支援談判,致使談判時程一再延後。台灣與加拿大均透過管道想要收集服務貿易相關統計資訊,但結果也都不如人願。
以上這些情2024-07-19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