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府辦〔2002〕56號)可以發這個文件給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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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決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若干問題的意見
(省人事勞動保障廳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離退休人員的關懷,根據省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有關決定,現就進一步改善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規定享受物價補貼的離退休人員,其物價補貼標準,按政府最近一次確定的其原單位職工物價補貼標準執行。
實行養老保險並符合物價補貼發放範圍的人員,已將物價補貼納入繳納養老保險費工資基數的,退休時方能按上述規定標準享受物價補貼;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離退休並已享受物價補貼的人員,物價補貼標準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人員範圍及退休費調整標準增加退休費,並按在職人員工資浮動的相同比例提高退休費。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做好我省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瓊府辦[1999]128號和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勞保[2000]164號)規定調整退休費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在職人員工資浮動的相同比例相應提高退休費。
三、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以前離休的人員,其地區工資補貼標準,參照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海南省人事勞動廳、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於解決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部分工資突出問題的通知》(瓊人勞[1993]80號)規定,按同等條件離休人員的地區工資補貼標準執行。
四、省直屬轉軌單位中,省一輕局、省二輕局、省機械局、省燃化局、省物資局於1994年8月底以前退休的人員和省農牧業發展總公司、省華僑投資開發總公司、省外貿(集團)公司。省商業集團公司、省醫藥總公司於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員,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同等條件退休人員調整退休費的標準執行。
五、上述物價補貼、退休費和地區工資補貼標準的調整,自2001年1月起執行。所需資金,屬財政發放離退休費的人員,由同級財政承擔;屬養老保險基金髮放養老金的人員,由各統籌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承擔。
六、《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對計劃生育人員加發的養老金,由退休人員退休前的工資支付渠道負責發放;1999年10月1日前已由養老保險基金髮放、並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仍由養老保險基金髮放。
七、自1999年10月1日起,30年教齡中小學教師的退休費統一按國務院規定的教師退休費計發標準執行。1999年10月1日前已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該類人員,仍由養老保險基金按原標準支付。
八、 意見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2024-07-19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