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設備的關稅能否作購進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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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設備的關稅能否作購進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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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一)項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因此,如果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從國外進口用於融資租賃的設備時支付的關稅可以作為購進成本,在繳納營業稅前進行扣除。
    但是,對於那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則應當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有關規定,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即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方的,應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出租方的,則應與經中國人民銀行、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一樣,按收入額減除實際成本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而不徵收增值稅。

    2024-06-04 05:26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