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產品因質量問題發生爆炸,導致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情況屢見不鮮。那麼,接下來戴吳偉律師談談當產品缺陷造成損害時,該如何尋求賠償?
一、商場購買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要求損害賠償的途徑是什麼?
《產品質量法》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熱水瓶、燃氣灶、熱水器等爆炸致損是典型的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糾紛。例如,熱水器在正常使用中爆炸,致使老王人身受到傷害,家中財產遭受損失,理應依法獲得賠償。熱水器質量不合格發生爆炸,系生產者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應當由生產者即該熱水器廣東生產廠家賠償。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者,使受害者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該法明確規定了受害者請求賠償的選擇權。因此,老王可以向銷售商要求賠償,銷售商賠償後可以依法再向熱水器的生產廠商追償。

二、附贈商品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經營者應否也要承擔產品責任?
實踐中,許多經營者認為附贈商品不是產品,贈品責任不同於產品責任,經營者不承擔產品責任,出現質量問題概不負責。這種觀點,使得許多經營者藉此規避產品責任,侵害消費者權益。實質上,商業經營活動中的附贈商品不應當作為民事贈與合同的標的物來對待,而應當是買賣合同的部分標的物。附贈商品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經營者也需承擔產品責任。
經營者附贈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約定的要求的,便構成買賣合同的不適當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法定或約定要求的,購買者有權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並可就損失要求賠償。
另:被侵權人索賠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是被侵權人,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之後,有權要求獲得賠償的人。包括直接購買並使用缺陷產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購買使用缺陷產品但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其他人。

二是被侵權人請求賠償有兩個途徑:只要是缺陷產品引起的損害,被侵權人可以向生產者和銷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賠償請求。如果二者不予賠償,被侵權人可以生產者和銷售者中的任何一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三是生產者、銷售者中沒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對因缺陷產品而引起的賠償請求,預先替對方墊付了賠償費用後,有權要求有責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經墊付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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