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PP模式與BT模式的本質區別是有運營期嗎?PPP是「拉長版」的BT嗎?NO
那他們的本質區別是?——政企關系
具體來說就是BT項目中,政府授權社會資本融資建設一個項目,而PPP項目中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夥建設運營一個項目。聽起來差不多是嗎?
兩者的區別通俗點來講就是,BT項目相當於政府跟投資人說,你先替我把活幹了,幹完了我給你錢,有什麼問題我給你兜着。
而PPP項目呢?相當於政府說,我有個好項目,收益穩定或者沒有收益我都可以給你錢,但是你要好好運營,按照你的建設和運營情況付錢,幹得好錢多,乾的差錢少。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塊合作,有風險我們一塊分擔,但是過了這個運營年限,你本錢回的差不多了,項目得還給我,要不然基礎設施就成了私有化了。
下面是BT模式的參與主體之間的關係圖,這裡的城投公司是政府授權的項目發起人,投資人是項目主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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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PPP模式的參與主體之間的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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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除了這一點之外,二者還有什麼區別呢?小董認為有以下幾個比較重要的方面:
- 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在BT模式中,政府將項目的建設融資風險全部轉嫁到投資人身上,且要為項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PPP模式中要求風險共擔,但是投資人也多了運營期風險。
- 對投資人的能力要求不同。BT項目中更看重投資人的融資和建設能力,PPP項目中加上了投資人對項目的運營能力的考察。
- 有無運營期。BT項目沒有運營階段,PPP項目必須有這一階段。
在BT項目中,政府是作為購買者的,而在PPP項目中,政府是投資人的合作夥伴,建立的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關係,但是在現階段的PPP項目中,PPP合同帶有很強的行政屬性,政府在合同中具有特權,而投資者處於弱勢地位。後面會有文章談談政府監管。
BT模式作為政府的一種融資方式,曾經對於基礎設施建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成功開闢了「政府按揭」搞建設的道路。但是面對BT模式所帶來政府債務等一系列問題,PPP模式顯然更合適目前體制創新的要求。但是對於PPP模式,也要警惕程序不當,項目盲目上馬所隱藏的債務風險。PPP模式不是萬金油,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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