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
1、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2、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3、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4、關於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若有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參照本制度辦理。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聘用。
第四條:生產部所屬部門根據生產實際需要招入生產一線工人時,應及時到公司人事部門辦理聘用手續。否則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但表現優異或技能出眾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2、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3、患有精神病或嚴重傳染病未治癒者。
4、體格檢查不合格或已患職業病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5、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若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不適應本公司需要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按《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無經濟補償及其它補償。
第十條:員工錄用後,應按法律規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本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人事部門應當告知員工熟知本制度規定。
第三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1、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3、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4、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5、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准後方可離開。
6、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7、員工在作業時應按章操作設備設施,時刻注意安全,防範安全事故。
8、員工應團結協作,不得有吵鬧、鬥毆、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9、維護公司形象,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10、員工以公司員工身份對外接待或處理業務時,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11、各級主管、幹部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12、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工作時服從管理人員的臨時作息安排。
第十三條:公司的工作時間以生產部安排的工作時間為準,原則上正常上班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生產車間因計件工資而員工主動工作的時間可以延長,但以不得損害身體健康和不影響第二天的工作為限。
第十四條: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情形的判定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五分鐘後三十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工作時間終了前三十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2、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工半日論。
3、員要地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的情況下,工作時間開始三十分鐘後到班者為曠工半日,工作時間終了前三十分鐘外下班者為曠工半日,一個工作日內五小時以上不到班者為曠工一日。
4、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同意,或提前請示直接在市內辦事者除外。
第十五條: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情形的處理規定
1、員工每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10-50元。
2、員工曠工半日扣發半日工資,曠工一日扣發一日工資。一月累計曠工三日扣發一周工資。
3、連續曠工四工作日或全月累計曠工七工作日或一年累計曠工達十五工作日者,予以開除,不發給經濟補償和其它補償。
4、上款「工作日」是指公司統一安排的全公司員工不休息的工作日,可能含有國家的法定假日。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方針,按多勞多得,以貢獻定報酬、以職責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員工的基本待遇為工資和福利。根據職務與崗位職責的不同而有一定的獎金或相關津貼。
第十八條:月薪工資在次月10日前發放。公司資金有困難時,在提前告知員工的情況下可延長時間發放工資,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10日,本條所指延長時間發放工資不視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二十條:公司不鼓勵行管部門機關人員加班,員工自願加班或份內工作未辦完加班的,公司不另補加班費。
第二十一條:公司管理崗位實行級別工資制的,其級別基準按全體車間人平工資計算,公司統一安排休息的,不計算工天。
第五章 請假
第二十二條:員工每年允許五天的帶薪事假,可在不影響本人工作的情況下,經總經理批准後享受。當年請假少於五天的,不得移至下年。未經批准不得強行休假。
第二十三條:員工請病假、產假超過十天的,在請假期間公司只發放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標準按本市最低生活標準計算。
第二十四條:員工帶薪假期之外的事假,無工資,一年中員工累計事假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二十五條:員工一天之內(含一天)的事假由其主管領導批准,一天以上的事假必須由總經理批准。科長以上級幹部請假由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六條:請假者應先到人事部門領取請假條並填寫,經批准後,到人事部門辦理登記,假期畢應到人事部門核銷,便於工資核算。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視同曠工。
第六章 出差
第二十七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二十八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準公司管理層按年度制定。
第三十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向主管敘職,並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七章 培訓
第三十一條:為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三十三條: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第三十四條:對於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經培訓不能勝任崗位者,可再次培訓,經兩次培訓仍不能勝任未能達到者,公司將解聘。
第八章 調職
第三十五條: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調動員工的職務、崗位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三十六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九章 員工辭職或離職
第三十七條 公司人力資源系公司付出很大資金和巨大代價長期培養出來,因而,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員工辭職或離職規定。
第三十八條 員工欲辭職時,普通員工必須提前至少半個月向其主管提出辭職請求,副主任以上幹部及技術人員必須提前至少一個月向其主管和總經理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相應管理層批准後在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能離職。
第三十九條 員工主管或總經理應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或幹部努力挽留和談話,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的可能性。
第四十條 員工辭職若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的工作證明、鑰匙、名片等與公司標識有關的物品。
2、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盤、項目資料等涉及公司經營的資料。
3、公司價值在10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所經管、使用的公物和其它財物。
4、公司印簽、未辦理或在辦理的事項交接。
5、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及未辦理的收、付款結算手續。
第四十一條 員工辭職時的未領工資,由財務部門在正常發放在職員工工資一併通知其前來領取,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十二條 員工年中辭職,年末無任何獎金及考核獎勵、福利。同時辭職員工的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即時停交,公司不代管辭職員工的社會保險,但被公司解聘時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罰則,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罰則如下:
1任副主任以上幹部的,公司扣罰其未領工資,但不超過三個月。
2、普通員工,公司扣罰其未領工資,但不超過兩個月。
3、擔任銷售員職務的,必須將本人所經辦的銷售點的貨款清收完畢,否則公司將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責任,同時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1款處罰。
第四十四條 員工未按本規定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除按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外,員工的社會保險即時停交,因無手續而造成的個人社會保險損失後果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十章 保密
第四十五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信息、資料和成果,可對上級領導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四十六條:員工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各類書面文件內容涉及公司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或發佈。
第四十七條: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第四十六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複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第四十七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彙報。
第四十八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泄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領導彙報。

第十一章 獎懲
第四十九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或紀念品,同時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書,年終的綜合評比先進人員視同表彰,按本規定執行獎勵。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及相關部門聯合評議後,總經理批准,並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布一次,員工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發給由公司總經理簽署的證書。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2、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3、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4、抓獲或檢舉違規、違法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5、發現職責外的危機處理,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1、對銷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2、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理得當者。
3、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4、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5、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6、一年中表現優異,完成任務積極,工作質量穩定,經年終組織評比獲得先進者。
7、有其它經公司管理層認可的重大功績者。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
1、開發新客戶,市場銷售成績顯著者。
2、創新或革新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給公司帶來巨大效益者。
3、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三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三種:
1、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報財務部門執行。
2、記過:由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主管負責人審核、批准,報人事部執行,並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實施一定量的罰款。
3、開除:由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主管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
1、上班時間,躺卧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或操作不當造成產品報廢,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記過處分。
3、妨害工作秩序,情節輕微者。
4、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5、不按規定穿着工作服或安全防護措施上班者。
6、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7、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8、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9、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10、公司明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如勞動紀律一章所規定的條款)。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2、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4、因操作失誤或操作不當,造成批量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損壞設備設施,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者。
5、其它經公司管理層認定的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予以開除,並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
1、對同事或單位負責人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2、毆打同事,或相互鬥毆者。
3、在公司內賭博,造成嚴重後果者。
4、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情節嚴重的並送司法機關處理。
5、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文件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者。
6、在公司聘用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7、無故連續曠工四日或全月累計曠工七日或一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者。
8、無正當理由,惡意煽動怠工或罷工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者。
9、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10、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者。
11、為牟私利或惡意報復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經營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2、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13、參加非法、反動道、門、會等封建、不法、邪教組織者。
14、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5、在本公司聘用期間,參與其它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工作,給本公司帶來一定損失者。
16、其它違反法律、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二章 福利
第五十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公司社會保險,但公司單獨交納工傷保險。
第五十八條:公司為合同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其費用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公司根據經營形勢可為員工發放節假日福利。
第十三章 經濟補償
第六十條: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實行經濟補償。
第六十一條:員工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開除者,不按補償處理。
第十四章 工傷與職業病防護
第六十二條:公司創造合適的作業安全條件,努力防護、保障員工的作業安全。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人員傷害,不能視為工傷,請全體員工務必遵守:
1、盜竊、損毀公司財物、設備、設施而造成的自身傷害及出於報複目的損壞公司一切財產而造成的自身傷害。
2、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利用公司的設施、設備、能源做私活而造成的自身傷害。
3、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帶領非公司員工到公司參觀、玩耍而造成的傷害。
4、飲酒後在上下班途中所造成的交通、非交通傷害。
5、在上、下班時,不是從自身實際居住地到公司的必經路線上所發生的交通、非交通傷害。
6、在上班時間內,因私自會客、購物在公司之外的地點所造成的傷害。
第六十四條:員工工傷所需的治療、補償費用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工傷治療、恢復期間的工資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第六十五條:員工工傷是由嚴重違章操作所造成的,對其違章事實按本規定之獎懲條款處理。若嚴重違章操作所造成的公司財產損失重大,公司將提請相關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十六條:公司努力創造條件避免其員工患各類職業病。員工錄用前必須做職業病檢查,已患有職業病的不得錄用,但可作職業病鑒定,由相關部門許可後,免除本公司責任時可錄用。
第六十七條:公司定期對生產一線員工進行職業病檢查,對查出是在本公司內工作期間患職業病的,公司按國家相關法規執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
第六十九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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