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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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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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概述
    第二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
    第三節國際服務貿易壁壘
    第四節國際服務貿易協定
    服務貿易的概念
    服務貿易的分類
    服務貿易的特徵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概述
    一,服務貿易的概念
    雖然服務業作為一個傳統的產業部門已經有數千年的發展史,但是”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s)這一概念的提出相對於古老的貨物貿易而言,則是一件並不遙遠的事情.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進行各國國際收支統計時一直把服務貿易列入無形貿易(invisible trade)一欄中,這種情況直到1993年才做出了調整,而中國過去一直把服務貿易稱作勞務貿易.在1986年9月發起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之前,服務貿易只是在發達國家的有限範圍內展開,還談不上作為國際貿易的普遍問題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
    據文獻記載”服務貿易”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1972年9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高級專家對貿易和有關問題報告》中.1974年美國在其《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務貿易”的概念.
    目前,由於服務的界定本來就很複雜,此外不同的國家和研究人員從各自的立場出發有不同的視角,因此關於國際服務貿易,各國統計和各種經濟貿易文獻並無統一的,公認的,確切的定義.下面介紹幾種有代表性的定義:
    1,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定義
    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是聯合國處理有關貿易和發展問題的常設機構.它從過境這一視角來闡述國際服務貿易.將國際服務貿易定義為:貨物的加工,裝配,維修以及貨幣,人員,信息等生產要素為非本國居民提供服務並取得收入的活動,是一國與他國進行服務交換的行為.

    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是無形的,是指發生在國家之間的符合於嚴格服務定義的直接服務輸出與輸入活動.
    而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勞動力的輸出輸入,也包括無形的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實體接觸的情況下的交易活動,如衛星傳送與傳播,專利技術貿易等.
    一般人們所指的服務貿易都是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概念.
    狹義與廣義
    2,《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的定義
    國際服務貿易是指由代表其他締約方的一個人,在其境內或進入某一締約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項服務.
    這裡所說的 “指定的一項服務”包括(1)生產,分配,銷售,營銷及傳遞一項所指定的服務及其進行的採購活動;(2)進入或使用國內的分配系統;(3)奠定一個商業存在,為分配,營銷,傳遞或促進一項指定的服務;(4)遵照投資規定,任何為提供指定服務的投資及任何為提供指定服務的相關活動.”一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 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定義
    烏拉圭回合談判在1994年4月簽訂了GAST,該協定第一條第二款將服務貿易定義為通過以下四種形式提供的服務: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提供服務 ;(這種服務不構成人員,物質或資金的流動,而是通過電訊,郵電,計算機網絡實現的服務,如視聽,金融信息等)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特彆強調買賣雙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而不是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
    2.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如接待外國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為國外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主要特點是消費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
    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員的服務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指允許一國的企業和經濟實體到另一國開業,提供服務,包括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如外國公司到中國來開辦銀行,商店,設立會計,律師事務所等.)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特點是: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採取了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的方式.商業存在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動(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務 .(如一國的醫生,教授,藝術家到另一國從事個體服務).
    自然人流動與商業存在的共同點是: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提供服務;不同點是: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
    二,國際服務貿易的分類
    (一)民間分類
    1,以”移動”為標準
    2,以生產過程為標準
    3,以要素密集度為標準
    4,以商品為標準
    (二)世貿組織的分類
    (三)IMF分類
    (一)民間分類
    1.以”移動”為標準
    ___ R· M·期特恩在1987年所著的《國際貿易》一書中,將國際服務貿易按服務是否在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移動分為4類:
    (1)分離式服務(separated services).是指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在國與國之間不需要移動而實現的服務.運輸服務是分離式服務的典型例子.如民用航空運輸服務,一家美國航空公司可以為中國的居民提供服務,但並不需要將這家美國航空公司搬到中國去,也不必要求中國顧客到這家航空公司所在的美國去接受服務.
    GAST中定義的第一種服務提供方式”跨境交付”類似於這一類服務.

    (2)需要者所在地服務(demander-located services).它是指服務的提供者轉移後產生的服務,一般要求服務的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在地理上毗鄰,接近.銀行,金融,保險服務是這類服務的典型代表.例如,一英國銀行要想佔有日本的小額銀行業務市場份額,它必須在日本開設分支機構,這就要求國與國之間存在着資本和勞動力的移動.GATS中定義的第三種服務提供方式”商業存在”類似這一類服務.
    (3)提供者所在地服務supplier-located services).它是指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國內為外籍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務,一般要求服務消費者跨國界接受服務.國際旅遊,留學教育,涉外醫療屬於這類服務貿易.例如,外國遊客到中國的長城,桂林等遊覽接受中國旅行服務.此時,服務提供者並不跨越國界向服務消費者出口服務,對服務提供者而言,也不存在生產要素的移動. GATS中定義的第二種”境外消費”類似這一類服務.
    (4)自由並非分離的服務(footloose non-separated services).也叫”流動的服務”.它是指服務的消費者和生產者相互移動所接受和提供的服務,服務的提供者進行對外直接投資,並利用分支機構向第三國的居民或企業提供服務.如設在意大利的一家美國旅遊公司在意大利為德國遊客提供服務.流動式服務要求服務的消費者和提供者存在不同程度的資本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移動.GATS中定義的第三種”商業存在”和第四種”自然人流動”中的部分服務屬於這類服務.

    這種分類方法其本質涉及到資本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在不同國家間的移動問題.由於這種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往往涉及到各國國內立法或地區性法律的限制,並涉及到在需求者所在國的開業權問題,因此,研究這類問題用這種分類方法比較合適.但存在難以準確,徹底地將服務貿易進行劃分的缺陷,如各國間相互開業提供的旅遊服務就很難加以劃分.
    2.以生產過程為標準
    這種分類方法根據服務與生產過程之間的內在聯繫,將服務貿易分為三類:
    (1)生產前服務.主要涉及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等.這類服務在生產過程開始前完成,對生產規模及製造過程均有重要影響.
    (2)生產服務.主要指在產品生產或製造過程中為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提供的服務.如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軟件開發,人力資源管理,生產過程之間的各種服務等.
    (3)生產後服務.這種服務是聯結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服務.如廣告,營銷服務,包裝與運輸服務等.通過這種服務,企業與市場進行接觸,便於研究產品是否適銷,設計是否需要改進,包裝是否滿足消費者需求等.

    這種以”生產”為核心劃分的國際服務貿易,其本質涉及到應用高新技術提高生產力的問題,並為產品的生產者進行生產前和生產後的服務協調提供重要依據.這使生產者能夠對國際市場的變化迅速做出反應,以便改進生產工藝,進行新的設計或引人新的服務,最終生產出為消費者滿意的產品或服務.
    3.以要素密集度為標準
    沿襲商品貿易中所密集使用某種生產要素的特點,有的經濟學家按照服務貿易中對資本,技術,勞動力投人要求的密集程度,將服務貿易分為:
    (1)資本密集型服務.這類服務包括空運,通信,工程建設服務等.
    (2)技術,知識密集型服務.這類服務包括銀行,金融,法律,會計,審計,信息服務等.
    (3)勞動密集型服務.這類服務包括旅遊,建築,維修,消費服務等.
    這種分類以生產要素密集程度為核心,涉及產品或服務競爭中生產要素,尤其是當代高科技的發展和應用問題.
    4.以商品為標準
    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期間,1988年6月談判小組曾經提出依據服務在商品中的屬性進行服務貿易分類,據此服務貿易分為:
    (1)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服務.這類服務以商品或實物形式體現.如電影,電視,音響,書籍,計算機及專用數據處理與傳輸裝置等.
    (2)對商品實物具有補充作用的服務.這類服務對商品價值的實現具有補充,輔助功能 .如商品儲運,財務管理,廣告宣傳等都屬於這類服務.
    (3)對商品實物形態具有替代功能的服務.這類服務伴隨有形商品的移動,但又不是一般的商品貿易,不像商品貿易實現了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只是向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如技術貿易中常用的特許經營,設備租賃及設備維修等.
    (4)具有商品屬性卻與其它商品無關聯的服務.這類服務具有商品屬性,其銷售並不需要其他商品補充才能實現.例如通訊,數據處理,旅遊,旅館和飯店服務等.
    這種分類將服務與商品聯繫起來加以分析,事實上,它就是從理論上承認”服務”與”商品”一樣,既存在使用價值,也存在價值,與商品同樣能為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作出貢獻.服務的特殊性就在於它有不同於商品的”無形性”,但是,這種”無形性”也可以在一定情況下以商品形式體現.

    (二)世貿組織的分類
    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小組在對以商品為中心的服務貿易分類的基礎上,結合服務貿易統計和服務貿易部門開放的要求,並在徵求各談判方的提案和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以部門為中心的服務貿易分類方法,將服務貿易分為12大類.分別如下:
    1,商業性服務 . 指在商業活動中涉及的服務交換活動,服務貿易談判小組列出的6類這種服務,其中既包括個人消費的服務,也包括企業和政府消費的服務.分別是專業性(包括諮詢)服務,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研究與開發服務 ,不動產服務 ,設備租賃服務 和其他服務 .
    2,通訊服務.主要指所有有關信息產品,操作,儲存設備和軟件功能等服務.主要包括郵政服務,速遞服務,電信服務,視聽服務和其他電信服務.
    3,建築服務.主要指工程建築從設計,選址到施工的整個服務過程.具體包括:選址服務,涉及建築物的選址;國內工程建築項目,如橋樑,港口,公路等的地址選擇等;建築物的安裝及裝配工程;工程項目施工建築;固定建築物的維修服務;其他服務.
    4.銷售服務.指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服務交換.主要包括:商業銷售,主要指批發業務;零售服務;與銷售有關的代理費用及傭金等;特許經營服務;其他銷售服務.
    5.教育服務.指各國間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學前教育,繼續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務交往.如互派留學生,訪問學者等.
    6.環境服務.指污水處理服務;廢物處理服務;衛生及相似服務等.
    7.金融服務
    主要指銀行和保險業及相關的金融服務活動.
    8.健康及社會服務
    ___ 主要指醫療服務,其他與人類健康相關的服務;社會服務等.
    9.旅遊及相關服務
    ___ 指旅館,飯店提供的住宿,餐飲服務,膳食服務及相關的服務;旅行社及導遊服務.
    10.文化,娛樂及體育服務
    ___ 指不包括廣播,電影,電視在內的一切文化,娛樂,新聞,圖書館,體育服務,如文化交流,文藝演出等.
    11.交通運輸服務
    ___ 主要包括:貨物運輸服務,如航空運輸,海洋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內河和沿海運輸,公路運輸服務,也包括航天發射以及運輸服務,如衛星發射等;客運服務;船舶服務(包括船員僱用);附屬於交通運輸的服務,主要指報關行,貨物裝卸,倉儲,港口服務,起航前查驗服務等.
    12.其他服務
    (三)IMF的分類
    ___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按照國際收支統計將服務貿易分為:
    1.民間服務(或稱商業性服務):指1977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編製的《國際收支手冊》中的貨運;其他運輸,客運,港口服務等;旅遊;其他民間服務和收益;
    2.投資收益:_ 指國與國之間因資本的借貸或投資等所產生的利息,股息,利潤的匯出或匯回所產生的收人與支出.
    3.其他政府服務和收益
    指不列人上述各項的涉及政府的服務和收益
    __4.不償還的轉移
    ___ 指因屬單方面的(或片面的),無對等的收支,即意味着資金在國際間移動後,並不產生歸還或償還的問題.因而,又稱單方面轉移.
    三,服務貿易的特徵
    由於服務本身存在的一些獨特的特點,導致國際服務貿易也呈現出與國際貨物貿易不同的特點.與貨物貿易相比,服務貿易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點:
    1,服務貿易標的物是無形的,具有不可觸摸性,不可儲存性和不易運輸性,這就導致服務出口方式的多樣化;
    2,服務的生產與消費往往是同時發生的,通常無法將服務進行再生產和套利活動,所以服務的生產和出口過程一定程度上講也就是服務的進口和消費過程;
    3,服務貿易更多地依賴於生產要素的國際移動和服務機構的跨國設置,無論服務貿易的形式如何,它都與資本,勞動力和信息等生產要素的跨國移動密切相關;
    4,服務貿易的統計數據和貨物貿易一樣,在各國國際收支表中得到體現.但是,服務貿易的統計數據卻無法象貨物貿易那樣,在各國海關進出口統計上顯示.
    5,對服務貿易的監控往往只能通過國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規來達到目的,因此它所涉及的法規形式和強度都遠遠超過貨物貿易.
    第二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
    一,二戰後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階段
    1,作為貨物貿易附屬地位的服務貿易階段(20世紀70年代之前)
    這一時期,世界各國還未意識到服務貿易作為一個獨立實體的存在,在實際經貿活動中,服務貿易基本上是以貨物貿易附屬的形式進行.如:倉儲,運輸,保險等服務.因此,當時儘管事實上存在着服務貿易,但它卻獨立於人們的意識之外,所以對服務貿易缺乏具體的數量統計.
    2,服務貿易快速增長階段(1970–1994年)
    這一時期,服務貿易從貨物貿易附屬地位逐漸開始獨立出來,並得到快速發展.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從1970-1980年間,國際服務貿易年均增長率為17.8%,與同期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大體持平.80年代後,服務貿易開始超過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1980-1990年間,國際服務貿易年均增長率為5.02%,而同期貨物貿易年均增長率只有3.69%,這一勢頭一直持續到1993年.
    3,服務貿易在規範中向自由化發展階段(1994年以來至今)
    1994年4月,規範服務貿易的多邊框架體系《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簽署後,服務貿易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但服務貿易在高速發展的同時又有一些反覆.1994-1995年,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分別為8.03%和13.76%,比同期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低.但從1996年以來,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幾乎處於同步增長並略高於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
    二,二戰後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主要特點
    1,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迅速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這種迅速發展的趨勢一直延續至今.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1970年世界服務貿易額640億美元,1980年3830億美元,增長了5倍;1990年8490億美元,翻了一番多;1992年首次突破萬億美元;2000年達到14354億美元;2004年達到2.1萬億美元.服務貿易在整個國際貿易中所佔比重,在70年代和80年代約佔五分之一,進入90年代後則增至四分之一.在今後20-30年間,服務貿易在整個國際貿易中的比重大約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預計到21世紀30年代,服務貿易的比重將與貨物貿易的比重大體相當,甚至超過貨物貿易的比重,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內容.這是當代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首要特徵.
    2,服務貿易地區發展不平衡
    國際服務貿易的格局隨着經濟,科技的發展不斷變化.世界經濟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服務貿易的不平衡性.美國是當今世界最大的服務貿易國.從單個國家來看,自1981年起,美國的服務貿易出口取代法國躍居世界首位,並一直保持至今.2002年,美國服務貿易出口額達2726億美元,佔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17.4%,服務貿易進口額為2056億美元,佔世界服務貿易進口總額的13.3%.
    按國家類型來看,服務貿易大國都是發達國家,出口前10位的幾乎都是發達國家(2004年中國服務貿易額為1286億美元,居世界第9位.)

    從1997年-2003年世界各地區服務貿易出口在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的比重可以看出,西歐佔據了世界服務貿易的一半左右,是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的主體,且其比重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從1997年佔世界服務貿易出口比重的45.6%,上升到2003年世界服務貿易總額的51%.而世界其他地區除非洲出現了小額增長外,北美,拉美均出現了下降趨勢.
    1997-2003年國際服務貿易出口按地區劃分所佔的份額(單位:%)
    2.2
    2
    2.1
    2.2
    2.1
    2
    2.1
    非洲
    3.4
    3.6
    4
    4.3
    3.9
    4
    3.9
    拉美
    18.4
    19.7
    20.5
    21.7
    21.3
    20.5
    19.8
    北美
    19.6
    20.5
    20.8
    21.1
    19.6
    19.3
    22.7
    亞洲
    51
    48.6
    46.5
    45
    47.4
    48.2
    45.6
    西歐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
    3,由於技術進步而產生的新型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遠快於傳統形式的服務貿易項目.
    通訊,廣告,設計,諮詢,技術信息等新型服務貿易的發展速度遠遠超過象旅遊,運輸等傳統型服務貿易.特別是信息技術,網絡等新興產業的出現,更大大促進了新型服務貿易的發展.
    2004年,通信服務,建築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以及特許權使用和許可,專業服務等現代服務貿易已佔到整個服務貿易的將近一半.
    4,發達國家生產性服務貿易增長較快,而發展中國家勞務貿易發展較快
    如發達國家的金融服務,通訊,知識產權貿易等發展迅速,而發展中國家建築工程承包,勞務輸出發展迅速.
    在發達國家,生產性服務業在整個服務業的比重要超過60%,其發展速度也明顯快於消費性服務業,特別是金融,保險,物流,運輸,信息,商務服務發展最快,1980-2004年,全球服務貿易規模從3600億美元擴大到21000億美元,增長了近5倍,增長的主要是生產性服務業.
    第三節 國際服務貿易壁壘

    一,國際服務貿易壁壘的含義
    指一國政府對外國服務生產者(提供者)的 服務提供或銷售所設置的有障礙作用的政策措施.
    二,國際服務貿易壁壘的種類(169頁)
    又稱生產創業壁壘.如禁止外國服務提供商進入某些行業或者地區設立機構或者提供服務, 或者對某些行業實行政府壟斷, 或者禁止外國服務人員進入本國從事職業服務工作等.
    開業權壁壘
    主要涉及各國移民限制的法律.由於各國移民法及工作許可,專業許可的規定不同,限制的內容和方式也不同.
    人員移動壁壘
    主要形式有外匯管制,浮動匯率和投資收益匯出的限制等.
    資本移動壁壘
    包括數量限制,當地成分或本地要求,補貼,政府採購,歧視性技術標準和稅收制度,以及落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
    產品移動壁壘
    三,國際服務貿易壁壘自由化
    (一)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原因:
    1,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2,與商品貿易的發展相輔相成.
    3,國際服務貿易成為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表現
    1,經貿集團內部服務逐步自由化
    2,世界範圍的貿易自由化
    例如:國際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原則體現了自由化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促進美加旅遊業發展
    美國旅遊業的創收相當一部分來自加拿大.加拿大和美國領土靠近,且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和美加相互開放領空協定為美加間商務往來大開方便之門,促進了美加旅遊業的發展.2000年,加拿大有4266.7萬人次前往美國旅遊,佔加拿大外出旅遊人次的90.4%.美國有4399.4萬人次到加拿大旅遊,佔加拿大旅遊人數的90.5%.
    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經濟全球化極大地促進了資源在全球範圍內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為服務貿易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豐富的渠道.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談判進程,各國政府在此基礎上逐漸放鬆了對服務貿易的管制,從政策上為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與商品貿易的發展相輔相成
    貨物出口對服務出口有顯著的拉動效應,貨物貿易的發展過程中蘊含著服務貿易的巨大機會.
    另一方面,服務貿易對貨物貿易起着支撐和促進作用.貨物貿易優勢的發揮與競爭力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與相關服務貿易的發展有着密切的關係.如:隨着國際競爭的加劇,製造業需要更為廉價而又可靠的連接全球的通訊和運輸網絡以維持出口業績;隨着產品生命周期的縮短,國外廠商對購買產品的時間要求更高,只有高效率的通信和運輸系統才能滿足這種要求;優秀的人力資源,先進的技術,高效的科研與諮詢機構是提升貨物貿易國際競爭力的支撐和保障.
    國際服務貿易成為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例如有的企業初次”走出去”,缺乏必要的營銷渠道和國際營銷經驗,如果有完善的會展服務,電子商務網絡提供平台並有出口管理知識培訓等服務提供幫助,對企業無疑是極大的支持;再如我國廣大的中小企業在進入國際市場時,對國外客戶缺乏了解,對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很容易遭到各類風險,如果有專業性的諮詢服務機構提供客戶資信調查,市場調研等服務,企業就可以少冒風險;還有與國際貨物貿易緊密相關的運輸服務,金融保險服務等,這些可以說是貨物貿易的支撐性行業.
    第四節 國際服務貿易總協定
    1986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服務貿易納入談判議題.經過長達7年的談判,到1993年12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終於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s,簡稱GATS),服務貿易至此被正式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管轄範圍.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迄今為止第一套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邊規則,是在烏拉圭回合中談判達成的.
    服務貿易總協定主要組成部分
    各國提交的具體承諾表(共94個)
    第三部分
    附件(共8個)
    包括:豁免附件;根據本協議自然人移動提供服務的附件;空運服務的附件;
    金融服務附件一;金融服務附件二;海運服務談判附件;電信服務的附件;基礎電信談判附件
    第二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條款(共29條具體條款)
    第一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
    範圍和定義
    服務貿易基本原則
    服務貿易的具體義務規範
    跨境交付
    境外消費
    商業存在
    自然人流動
    透明度原則
    逐步自由化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原則
    限制和禁止原則
    申請獲准原則
    市場准入
    國民待遇
    爭端解決
    一,範圍和定義
    根據提供服務的方式不同,GATS將服務貿易分成四個類型:
    境外消費
    自然人流動
    商業存在
    跨境交付
    二,服務貿易基本原則(177頁)
    透明度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逐步自由化原則
    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原則
    限制和禁止原則
    申請獲准原則
    服務貿易的透明度原則
    由於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調整的範圍是各成員有關服務貿易的”措施”,因而保持這些”措施”的透明度就顯得尤為重要.並且由於服務貿易的特點,服務貿易提供者將涉及到其他國家境內提供服務,因而了解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對其經營活動十分必要和重要.
    成員方透明度的基本義務
    立即公布相關法規.
    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新的或更改 的措施
    設立諮詢點.
    成員方沒有義務提供機密材料.
    最惠國待遇原則
    GATS第二條對最惠國待遇原則作了規定:”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措施,每一締約方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以不低於前述待遇給予其他任何締約方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內涵
    最惠國待遇不僅適用於服務產品,而且還包括服務的提供者.這是由於通常情況下,服務與服務的提供者不可分離.
    《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最惠國待遇的規定屬於”一般義務”,即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於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不論成員方是否將某個服務貿易部門對外開放,在採取有關的管理措施時,都必須遵循最惠國待遇原則.
    例外和豁免
    所謂例外是指GATS認可成員方在國際服務貿易管理方面的某些差別性安排不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範圍之內.
    所謂豁免則是允許成員方在特定條件下維持某些與最惠國待遇原則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和豁免
    對於最惠國待遇例外,主要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邊境服務貿易,並限於當地生產和消費的服務貿易;二是對經濟一體化成員相互提供的優惠.
    關於最惠國待遇的豁免,《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各成員根據協定附件規定的條件自行做出選擇. GATS第四個特別的部分,即關於最惠國待遇豁免的清單,它列明了各國分別在哪些服務領域暫時不適用非歧視性原則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中國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節選)
    根據簽署方之間目前的貿易狀況
    根據有關協定的有效期限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孟加拉國,巴西,泰國,美國,扎伊爾
    貨載分配協定
    根據簽署方之間目前的貿易狀況
    不可預見
    未明確
    通過雙邊協議,有關方可以根據中國關於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法律,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或外資獨資子公司形式的實體,為其承運人所擁有或經營的船舶從事日常業務
    海運
    國際運輸
    貨物與旅客
    產生豁免的必要性的條件
    計劃期限
    措施適用的國家
    與第2條不一致措施的描述
    部門或分部門
    逐步自由化原則
    由於烏拉圭回合是第一次將服務貿易列入談判內容,不可能僅僅經過一次談判就解決複雜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全部問題,有

    2024-05-29 10:05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