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零資產轉讓?
什麼是零資產轉讓?
零資產轉讓主要有四種情形:(1)甲企業在資產小於負債的情況下,將全部或主要資產連同等額債務轉讓給乙,甲企業並不註銷,其餘債務則仍掛在甲企業名下,乙以這些資產連同債務開辦了新的獨資企業或與他人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2)企業的開辦單位在甲企業的資產小於負債的情況下,將全部或主要資產連同等額債務轉讓給乙,甲企業註銷,甲企業的開辦單位承諾負擔其餘債務,乙以受讓所得資產連同設立新獨資企業,或與他人共同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3)甲企業的開辦單位在甲企業的資產小於負債的情況下,將全部或主要資產連同等額債務轉讓給乙,甲企業的開辦單位承諾負擔其餘債務,甲企業的法人地位不變,乙成為甲企業的股東或獨資經營者。(4)甲企業在資產小於負債的情況下,將全部或主要資產連同等額債務轉讓給乙,甲企業並不註銷,其餘債務則仍掛在甲企業名下,乙以這些資產開辦了新的獨資企業或與他人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這就是所謂的零資產轉讓。零資產轉讓的最大問題是,那些沒有連同財產一併轉讓的債務應由誰承擔? 目前的審判實踐對此的認識是:假設企業資產為100萬元,負債為200萬元,如果沒有搞所謂的零資產轉讓,每一個債權人可以獲得的清償率為50%.現在企業的開辦單位以零資產轉讓方式將企業的全部資產連同100萬元負債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以此資產成立新企業。餘下100萬元債務由開辦單位承擔,或由沒有被註銷登記的空殼企業承擔。那麼,被帶到新企業的債權人可以獲得100%的清償,顯然從零資產轉讓中獲益,而誰是受損害者?是不幸沒有被挑中的另一半債權人,他們本可以獲得50%的清償,現在卻可能什麼都得不到。他們受到損害,顯然是零資產轉讓的行為人挑選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承認這種挑選的權利,必然會造成這種不公正的結果。因此所謂的零資產轉讓並不是規範的兼并行為,構成了對債權人利益可能的侵害。因零資產轉讓行為因其實質是一種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也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權,撤銷轉讓合同。在實踐中如果過多地撤銷轉讓合同,社會成本過大。目前在實踐中通常的處理方法是:(1)對於第三種情形,由甲企業對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2)對於第一、二種情形,判令新企業以其接受的資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3)對於第四種情形,以被出售企業與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受讓方在其所持股權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024-05-25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