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外提供技術服務是否符合跨境應稅行為免稅或零稅率的問題
外貿 4
關於對外提供技術服務是否符合跨境應稅行為免稅或零稅率的問題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是《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的一個附件[1] 規定了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適用範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方法、退稅率。
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合同,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的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2024-06-18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