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營改增後境內企業向境外提供哪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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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營改增後境內企業向境外提供哪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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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諮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2024-06-18 18:20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