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案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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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案例題
甲國人張某和乙國人王某在甲國的行為涉嫌犯罪。後被發現,張某逃往乙國境內,王某逃入乙國駐甲國領事館中。張某以反對甲國政府的政治活動為由,要求乙國庇護。甲乙兩國之間沒有關於引渡和庇護的任何條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制度,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國領館可以行使領事裁判權,對王某進行審判並做出判決後,交由甲國予以執行
B.由於張某曾從事過反對甲國政府的政治活動,因此乙國必須對張某進行庇護
C.由於王某是乙國人,因此乙國駐甲國領事館有權拒絕把王某交給甲國
D.乙國可以對張某的涉嫌犯罪行為在乙國法院提起訴訟,但乙國沒有把張某交給甲國審判的義務 答案:D關於C的疑惑,我明白出題者的本意是想說明,領事館不能從事與領事職務無關的其他活動。但是在選項的設計上是否存在瑕疵?是不是改成「乙國駐甲國領事館拒絕把王某交給甲國的做法並不恰當」這樣的說法更合適。是否將王某交給甲國完全是領事館自己的判斷,非要說有沒有「權」的話,我認為完全是「有權」拒絕要求的。否則,從這個選項是否可以推出,「乙國駐甲國領事館無權拒絕」——「乙國駐甲國領事館有義務交出王某」——「否則甲國可以進入領事館緝拿王某」這樣一個悖論。再退一步說,如果領事館無權拒絕將王某交給甲國,如何能把王某帶回本國,又如何實現D項中所說「對張某的涉嫌犯罪行為在乙國法院提起訴訟」,難道要缺席審判?2024-06-04 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