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中,我園企業破產法採取有限制的普及主義原則。這怎麼理解?
破產法中,我園企業破產法採取有限制的普及主義原則。這怎麼理解?
我國《企業破產法》採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義原則,其第五條規定:「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關於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立法上主要有兩種理論。一種是屬地主義,主張破產程序的效力僅及於本國國內,只有破產人在該國內的財產屬於破產財產。另一種為普及主義,認為破產制度設立的目的,在於一次性公平解決破產人全部債務清償問題,所以玻產程序的效力應及於破產人在國內外的全部財產。兩種立法主義各有利弊,當今世界各國的破產法很少有絕對採取某一種主義,大多採取一些變通措施解決實際問題。有的國家對外國破產程序視同外國裁判,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個案處理,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其全部或部分效力。有的國家採取締結條約的方法,承認締約方破產程序在本國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還有一些國家在本國立法中採納《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範法》,通過全球立法統一化的方式解決跨境破產問題。目前,適當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效力已成為各國的立法趨勢。 兩種理論的結合就是有限制的普及主義原則。
《企業破產法》的地域適用範圍主要是指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問題,即一國的破產程序對位於其他國家的破產人財產是否有效。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發生於跨境破產的情況。跨境破產又稱國際破產、越界破產,是指同時涉及本國與外國因素的破產程序。通常,影響跨國破產形成的因素,主要是債務人的財產位於兩個以上的國家。2024-06-04 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