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發行條件是什麼呢,企業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上市創業板呢,據了解,設置三套上市標準,為未盈利企業上市留出空間,具體如下所示: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註冊辦法》)明確了創業板定位:創業板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首先應當符合創業板定位。
在發行條件方面,《註冊辦法》取消了目前創業板現行發行條件中關於盈利業績、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等方面的要求,規定申請首發上市應當滿足四方面的基本條件,一是組織機構健全,持續經營滿3年;二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業務完整並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四是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相關主體不存在《註冊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記錄。

在上市條件方面,深交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設置三套上市標準,發行人應當至少符合其中之一:一是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三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與創業板原有上市標準相較,修訂後標準取消了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同時提高了盈利上市標準,原標準對於最近兩年盈利企業的累計凈利潤要求不少於1000萬元,對於最近一年盈利企業的營業收入要求不少於5000萬元。與科創板的五套上市標準相較,創業板的市值梯度間距較大,搭配的財務指標更少,科創板規定的財務指標除了凈利潤和營收之外還有研發投入、現金流等指標。
除此之外,《上市規則》為紅籌企業和存在表決權差異的企業單獨設定了兩套上市標準: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這兩類企業的市值要求更高,且均要求盈利。

總體來看,本次改革優化了創業板IPO條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為未盈利企業上市預留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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