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法國迪奧集團有限公司,一個叫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到底哪個才是我們熟知的奢侈品Dior?哪個是碰瓷者?
法國迪奧申請“迪奧”商標失敗
2015年,1月13日法國迪奧集團申請第16146583號“迪奧及圖”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不予註冊複審。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迪奧”與引證商標“Dior”的中文翻譯“迪奧”,漢字構成相同,二者構成近似商標。兩者共存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決定,訴爭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引證商標即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下面稱“第三人”)的第G610601號商標。

迪奧集團不服,複審繼續被駁回,於是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上訴。
迪奧集團認為,“Dior”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主要體現在彩妝、香水等領域,但在第25類商品上,並不具備足夠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訴爭商標是原告已註冊的第596950號“迪奧及圖”商標的擴展和延伸,同屬第25類,並不侵犯第三人的權利。另外,“Dior”並不當然等同於“迪奧”,兩者不構成近似,不會導致公眾的混淆誤認。
而本案第三人述稱:一、“Dior”通過使用與宣傳在服裝等領域獲得了較高知名度,並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應不予核准註冊。三、“Dior”與“迪奧”通過長期廣泛使用與宣傳已經在相關消費者中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並形成了事實上的唯一對應關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引證商標申請日期遠早於訴爭商標申請日。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穿着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近,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且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第三人的“Dior”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大量使用和持續宣傳,在服裝及相關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且中國消費者已將“迪奧”作為“Dior”的對應中文翻譯,並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廣泛影響力,故“迪奧”與“Dior”已形成一一對應關係。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判決:駁回法國迪奧公司的訴訟請求。
迪奧集團後提起二審訴訟,但二審仍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迪奧集團註冊“迪奧”商標最終失敗!
顯然,我們熟知的迪奧品牌所屬公名為——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而法國迪奧集團為碰瓷者!這不禁讓人警醒,一個國際大牌商標竟然被碰瓷的,讓很多人看不清楚。
Dior晚申請“迪奧”商標19年
前文我們提到,法國迪奧集團上訴理由中稱,“訴爭商標是原告已註冊的第596950號‘迪奧及圖’商標的擴展和延伸”。這個第596950號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查詢商標網數據可見,法國迪奧集團早於1991年提出申請“迪奧及圖”商標,且成功註冊,中間經歷過商標撤銷,至今依然有效。


而再看上圖,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的“迪奧”商標申請在2010年,比法國迪奧集團有限公司晚了整整19年!商標經歷了數次糾紛,目前依然不明朗!
而且,雖然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曾經對法國迪奧集團有限公司第【596950】號商標提出過撤銷宣告,但失敗了!

也就是說,我們認識的奢侈品Dior因為申請“迪奧”商標晚了19年,而“迪奧”商標已經被他人提早申請成功,所以奢侈品Dior中文商標糾紛頗多,暗藏隱患。
一個企業,當其壯大到一定時期,就極有可能利用自已的品牌效應走向多元化投資和發展路線,這時全類註冊商標的重要性就凸顯出來了。但是,等真正到了發展壯大的那一天,再想起做全類商標註冊的話,很有可能已經為時已晚,畢竟在中間的發展過渡期,沒人能夠保證是否有其他企業或個人率先進行商標的註冊申請。
註冊商標,無疑是為了獲得法律的保護,反之,若是存在商標防禦漏洞,就難免碰到“有心之人”,屆時再想維權,彌補造成的損失,需要花費的時間與精力,乃至維權的成本,都將是不可估量的。Dior的案例再次給我們以警示:商標全面布局,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原創文章,作者:投稿專員,如若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506064.com/zh-hant/n/322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