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了2條關於江西省的反腐消息,2名原廳級領導幹部被“雙開”。他們分別是:
江西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光華;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羅富楊。
♦省發改委原副主任周光華
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原常務副主任(正廳級)周光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周光華違反政治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晉陞,搞政治攀附,對抗組織審查,串供並指使涉案人員外逃;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幹部職工錄用、職務晉陞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應當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違反群眾紀律,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市場經濟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周光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理想信念喪失,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肆無忌憚聚錢斂財;喪失人民立場,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對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周光華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仍肆無忌憚、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周光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撫州市原副市長羅富楊
熱衷風水迷信,放貸斂財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羅富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羅富楊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參加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務晉陞工作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職務影響,通過民間借貸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為他人出具內容虛假的案件材料;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羅富楊身為政法系統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喪失,熱衷風水迷信,法紀觀念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利用職權,放貸斂財、收禮受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羅富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羅富楊簡歷
羅富楊,曾用名羅富洋,男,漢族,1969年7月出生,江西興國人,大學文化程度,1991年9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1年9月至2006年2月,歷任興國縣公安局龍口派出所民警,局治安科副科長、科長,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寧都縣公安局政委(副縣級);
2007年12月至2009年9月,歷任石城縣政府縣長助理、副縣長、公安局局長;
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南康市政府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贛州市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正處級)、公安分局局長;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歷任贛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書記、副局長,章貢區政府副區長、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局長;
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歷任贛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常務副局長;
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江西省公安廳指揮中心政委;
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歷任撫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1年1月,被免去撫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
周光華簡歷
周光華,男,漢族,1964年9月出生,江西新建人,在職大學學歷,1987年9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7年9月至2002年1月,歷任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公司技術員、副經理、經理,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總公司副經理、經理、黨委委員、總經理(兼江西城建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南昌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
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歷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工委委員、工委副書記(正縣級);
2003年10月至2011年8月,歷任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副書記,南昌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南昌市房管局局長、黨委書記,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年8月至2016年9月,歷任贛州市政府副市長,贛州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正廳級);
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正廳級);
2020年12月,被免去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職務。
原創文章,作者:投稿專員,如若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506064.com/zh-hant/n/311778.html
 
 微信掃一掃
微信掃一掃  支付寶掃一掃
支付寶掃一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