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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抗震設防烈度是多少?
深圳的抗震設防烈度是7度。
抗震設計仍然是以概念設計為主。只有少數工程結構才使用抗震驗算或模型實驗等輔助設計手段。在概念設計中的抗震措施要求,是根據國內外震害經驗的總結而規定的。
現行的各抗震設計規範大都是以“設防烈度”或“設計烈度”為依據的。特別是地基處理、選材選型和結構抗震措施等,均要求按烈度分檔進行設計。
擴展資料:
烈度與地面運動參數之間的關係是複雜的,還未找到由加速度換算烈度的科學依據。在《中國地震烈度表》中所列的地面運動強度標誌,包括了水平加速度峰值和水平速度峰值。
在相應的宣貫教材(P72~75)中,對該標誌的依據和含義做了論述,尤其強調了“平均值”的重要性。且該標誌只是綜合評定烈度的依據之一,既不是“必要”依據,也不是“充分”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抗震設防烈度
東莞虎門的抗震等級是多少?
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的標準,廣東東莞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地震基本加速度為0.05g。然後可以根據你需要了解的結構高度和結構類型,在規範中查詢相應的抗震等級。
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一條 為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後救災與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省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省地震工作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行政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計劃的部門和建設、規劃、民政、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制定有利於防震減災的經濟政策和技術措施,使防震減災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每年六月第一周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第六條 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為防震減災工作的重點地區。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災害預防工作的領導,根據震情、震害預測結果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組織制定防震減災規劃,保證防震減災資金和物資的落實。第七條 省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監測預報方案,按照統一規劃和分級、分類原則,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八條 國家和省投資建設的省地震監測台網,由省地震工作部門負責管理。
市、縣地震監測台網,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同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門負責管理,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門的業務指導。
大型水庫、核電站、大型企業等投資建設的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台站,應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九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或者設施,應當根據防震減災的需要,設置建築結構強地震動反應觀測系統,所需資金列入工程項目預算:
(一)特大橋樑、大型水庫;
(二)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築物;
(三)核電站和其它核設施;
(四)結構特殊,對社會經濟有重要影響的工程設施。
強地震動反應觀測系統,由工程設施業主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省地震工作部門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觀測資料由上述單位共享。第十條 省地震工作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的長期、中期、短期、臨震預報意見,由省人民政府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應當以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內容為準。
對社會上出現的地震誤傳或者謠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置。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地震監測、預測的科學技術活動,地震工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地震預測意見,或者發現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地震工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向社會散布。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已建地震監測設施的技術性能及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向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和公安部門通報。地震監測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第十三條 在地震監測設施及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或者進行採石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及觀測環境造成妨害。確實無法避免而又必須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採礦權人等應當事先徵得當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門同意,並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建設單位或者採礦權人等應當承擔增建相關抗干擾工程或者拆遷、重建地震監測設施的全部費用。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市規劃應當考慮地震地質構造環境。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
有地震活動斷層通過的城市和經濟開發區,應當開展探測和安全性評價工作,為建設規劃提供依據。第十五條 一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設防。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其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位於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線附近八公里範圍內),或者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四公里地區內佔地範圍跨越不同構造和工程地質單元的建設工程;
(二)對社會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交通、能源、通信、市政等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三)核電站和其他核設施,以及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的生產、貯存工廠及倉庫、水庫大壩、堤防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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