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內決定是否購買,且以買受人“同意購買”為合同生效條件的買賣合同。在現代化的交易之中,試用買賣的模式已逐漸普及,本次《民法典》合同編對試用買賣的“試用期問題”、“視為同意購買情形”、“使用費問題”、“試用期標的物風險承擔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以下進行一一解讀:
一、試用買賣合同的特徵
1、在試用期內,買受人享有提前試用標的物的權利
在試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進行試用,但出賣人的交付義務區別於一般買賣合同中的基本義務,出賣人雖交付標的物,但標的物所有權並未實際轉移。
2、試用買賣合同以買受人“同意購買”為生效條件
試用買賣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並未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後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並經買受人同意購買的,買賣合同才可生效。
二、試用期限問題
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期限是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間,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購買享有單方選擇權。試用期的長短通常是由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可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 《民法典》 | 《合同法》及相關規定 |
| 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 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二) 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三) 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四) 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視為買受人同意購買的情形
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對標的物是否購買享有單方選擇權,買受人應當在試用期內對是否購買標的物進行明確的意思表示。如若買受人在試用期內沒有明確表示的,但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視為買受人“同意”購買:
1、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2、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 《民法典》 | 《合同法》及相關規定 |
|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
四、試用期內的使用費問題
試用期內的使用費通常是指出賣人與買受人在試用買賣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內買受人選擇不購買標的物的,向出賣人支付試用期內佔有使用標的物的對價。
在試用買賣合同的實踐之中,是否應當支付試用期內的使用費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規則如下:
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買受人可不繳納使用費。
| 《民法典》 | 《合同法》及相關規定 |
| 第六百三十九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五、試用期內標的物風險承擔問題
“試用期內標的物風險負擔”,是指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自試用期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負擔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本文所探討的試用買賣合同便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情形。
在試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不產生所有權的轉移,試用買賣合同自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同意”購買後生效,標的物所有權轉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條規定,試用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但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應妥善保管標的物。在實踐操作中,由於在試用期內,標的物由買受人實際使用,若因買受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買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民法典》 | 《合同法》及相關規定 |
| 第六百四十條 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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