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兩年後,9月14日,安徽高院原院長張堅在廈門中院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此人被認定受賄7179萬餘元,其中2403萬餘元未遂。
2020年11月,張堅在廈門受審
張堅出生於1955年9月,河南泌陽人,長期在湖北政法系統工作,曾任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司法廳副廳長、廳長,省高院院長等職。
2013年1月,張堅跨省履新安徽,升任省高院院長。2018年1月退休,次年8月落馬,2020年1月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通報顯示,張堅除了大肆斂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還違規幫助涉黑涉惡罪犯減刑假釋、再審改判,破壞司法公正。
2020年11月,張堅在廈門受審。2021年9月14日,廈門中院公開宣判:張堅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他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張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人事調動、案件審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79萬餘元,其中2403萬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犯罪未遂。
法院認為,張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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