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java中什麼叫抽象方法和抽象類及他們的特點,說的具體些,寫個例子
- 2、[Java]抽象類進行實例化問題
- 3、Java中的抽象類為什麼不能實例化
- 4、Java 抽象類,求個範例
- 5、java抽象類可以實例化嗎
java中什麼叫抽象方法和抽象類及他們的特點,說的具體些,寫個例子
7.何為抽象方法和抽象類?
馬 克
-to
-win:方法前有個abstract修飾符,就叫抽象方法。類前有個abstract修飾符就是抽象類,完了,簡單就好記。
以下是二者的要點:馬
克
-to
-w
in
:
1)抽象方法沒有函數體。有童鞋說,這有什麼意義呢?比如下面的例子,當我們不知道現在是什麼車時,你讓我寫駕駛(steer)這個方法,我怎麼寫呢?這種場合就需要抽象方法。
2)抽象類(Veh)的子類(Lim)只要不是抽象類,馬克-to-win:它自己(Lim)或它的父類(Car)必須把那個抽象類里的抽象方法全部實現掉。這句話很複雜,對照下面的例子來理解。
3)抽象類不能被實例化。字面上好理解,抽象的東西那麼抽象,看不見摸不着,當然不能被實際的具體的生成了。還是舉上面的例子。當我們現在連什麼車都不知道時,也不知道它是自行車還是豪華轎車時,你讓我具體地生成這輛車,當然是不可能了。。。。。。。。。。。詳情網上找“馬克-to-win”,參考他的網站或他的百度空間:java第三章的內容,如果實在找不到,按我下面說的地址找:
網站名是:mark-to-win.com
再附加上下邊的路徑地址:
/JavaBeginner/JavaBeginner3_web.html#AbstractMethodClass
[Java]抽象類進行實例化問題
s[0]=new Work(“”);
s[1]=new Student(“”);
這兩句實際上是實例化了Person的兩個子類的對象,再把子類的對象賦值給他的父類,因為在JAVA中規定可以聲明抽象類的變量。
Person[] s = new Person[2];這句只是把S聲明為Person類型的數組並分配內存空間。
而變量S在編譯的時候是按照它聲明的類型來處理,在運行時則是按照它實際的類型處理。
Java中的抽象類為什麼不能實例化
首先抽象類不能實例化是一個java的語法規範。
抽象類中是可以包含抽線方法,不是必須。如果一個抽象類沒有一個抽象方法,那麼他和一個普通java類就沒有任何區別了,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又沒有abstract修飾都是一樣的。定義了一個包含抽象方法的抽象類,其子類在繼承自該抽象類的時候,子類就必須實現父類的所有抽象方法。之所以在java變成中存在這樣一個語法規範,就是為了定義這種類型結構來解決生活中這樣的一些實際問題。
比如舉一個簡單例子:
父親(抽象類)是一個殘疾人,他一生都想着要去見義勇(父類的抽象方法)為幫助他人,但是由於自生殘疾行動不便,然後他就要求其所有的兒子(繼承自抽象類的子類)能實現他的這個願望(繼承父類的抽象方法)。然而每一個兒子在實現父親想見義勇為這個願望的時候,每個兒子的做法是不一樣的。大兒子喜歡這種方式的見義勇為(子類一有其自己的實現方法),二兒子喜歡其他的見義勇為的方式(子類二有其自己的實現方法)….因此java的抽象類就是用在這種場景中,解決這種問題的。
Java 抽象類,求個範例
抽象類與接口緊密相關,它們不能實例化,並且常常部分實現或根本不實現。抽象類和接口之間的一個主要差別是:類可以實現無限個接口,但僅能從一個抽象(或任何其他類型)類繼承。從抽象類派生的類仍可實現接口。可以在創建組件時使用抽象類,因為它們使您得以在某些方法中指定不變級功能,但直到需要該類的特定實現之後才實現其他方法。抽象類也制定版本,因為如果在派生類中需要附加功能,則可以將其添加到基類而不中斷代碼。
在實現抽象類時,必須實現該類中的每一個抽象方法,而每個已實現的方法必須和抽象類中指定的方法一樣,接收相同數目和類型的參數,具有同樣的返回值。
抽象類不能被實例化,也就是不能用new關鍵字去產生對象
抽象方法只需聲明,而不需實現
抽象類的子類必須覆蓋所有的抽象方法後才能被實例化,否則這個子類還是個抽象類.
以下來自:;wtp=wk
理解抽象類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語言中都是用來進行抽象類(本文中的抽象類並非從abstract class翻譯而來,它表示的是一個抽象體,而abstract class為Java語言中用於定義抽象類的一種方法,請讀者注意區分)定義的,那麼什麼是抽象類,使用抽象類能為我們帶來什麼好處呢?
在面向對象的概念中,我們知道所有的對象都是通過類來描繪的,但是反過來卻不是這樣。並不是所有的類都是用來描繪對象的,如果一個類中沒有包含足夠的信息來描繪一個具體的對象,這樣的類就是抽象類。抽象類往往用來表徵我們在對問題領域進行分析、設計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對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質上相同的具體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們進行一個圖形編輯軟件的開發,就會發現問題領域存在着圓、三角形這樣一些具體概念,它們是不同的,但是它們又都屬於形狀這樣一個概念,形狀這個概念在問題領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個抽象概念。正是因為抽象的概念在問題領域沒有對應的具體概念,所以用以表徵抽象概念的抽象類是不能夠實例化的。
在面向對象領域,抽象類主要用來進行類型隱藏。我們可以構造出一個固定的一組行為的抽象描述,但是這組行為卻能夠有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方式。這個抽象描述就是抽象類,而這一組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則表現為所有可能的派生類。模塊可以操作一個抽象體。由於模塊依賴於一個固定的抽象體,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許修改的;同時,通過從這個抽象體派生,也可擴展此模塊的行為功能。熟悉OCP的讀者一定知道,為了能夠實現面向對象設計的一個最核心的原則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類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語法層面,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方式,下面以定義一個名為Demo的抽象類為例來說明這種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數據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Demo只能夠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數據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數據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從編程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來實現”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但是,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我們可以賦予方法的默認行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默認行為,為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但是這會 增加一些複雜性,有時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在抽象類中不能定義默認行為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造成維護上的麻煩。因為如果後來想修改類的界面(一般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情況(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參數)時,就會非常的麻煩,可能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對於派生類很多的情況,尤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麼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認行為就可以了。
同樣,如果不能在抽象類中定義默認行為,就會導致同樣的方法實現出現在該抽象類的每一個派生類中,違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則,造成代碼重複,同樣不利於以後的維護。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非常的小心。
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編程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本小節將從另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區別。作者認為,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ar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係,要想使得繼承關係合理,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is a”關係,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參考文獻〔3〕中有關於”is a”關係的大篇幅深入的論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對於interface 來說則不然,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為了使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通過一個簡單的實例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此時我們可以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定義方式分別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體的Door類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本例中,主要是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他方面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同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有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面向對象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為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報警器”的行為方法混在了一起。這樣引起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塊會因為”報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們分別定義在代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另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由於Java語言不支持多重繼承,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我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1、我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報警器?2、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比如:我們通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因為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時它有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在本質上是”is a”關係。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有報警功能,說明它又能夠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為,所以報警概念可以通過interface方式定義。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能夠明確的反映出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關係,大家在選擇時可以作為一個依據,當然這是建立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們認為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報警器,同時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能不能明白看你自己了,那個調味品類你自己寫吧,呵呵
java抽象類可以實例化嗎
抽象類其實是可以實例化的,但是他的實例化方式不是通過new方式來創建對象,而是通過父類的引用來指向子類的實例來間接地實現父類的實例化(因為子類要實例化前,一定會先實例化他的父類。這樣創建了繼承抽象類的子類的對象,也就把其父類(抽象類)給實例化了)
原創文章,作者:小藍,如若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506064.com/zh-hant/n/2386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