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越來越多企業在政策的號召下開始使用電子合同。其中,電子勞動合同因能極大提高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效率,節約經營成本而備受推崇。

繼2020年3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後,今年7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再次發布《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優先選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政府部門建設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台。”
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異地簽合同確實存在諸多困難,選擇電子勞動合同實現遠程合同線上籤約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然。但對於勞動者來說,又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我”簽的電子勞動合同有效嗎?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案件回顧:
李某向某保安公司應聘,在通過面試後,公司人事使用平板電腦為其建立員工電子檔案及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包括錄入基本信息、上傳居民身份證照片等,並通過張某原手機號及綁定的微信號、銀行卡進行了實名認證。一年後,李某主動辭職。2個月後,李某向公司經營所在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出訴求,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案件過程:
庭審中,保安公司提供了李某的入職登記表及其電子勞動合同打印件,證明在為李某辦理入職手續時,使用某第三方人事服務微信小程序錄入其基本信息,同步生成電子勞動合同。公司表示,李某可通過系統登記的手機號及綁定的微信號登陸小程序進行查詢。此外,公司還當庭演示了電子合同簽訂的全過程,並舉證其他同崗位員工也都簽訂了電子勞動合同。對此,李某認可入職登記表及電子勞動合同中記載的基本信息,但以合同中的電子簽名不可靠為由,質疑合同文本的真實性,並表示自己從未簽收過公司的勞動合同。
案件結果:
仲裁庭認為,基於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入職登記表及電子勞動合同中記載的基本信息並無異議,可以證明以上資料均來源於勞動者一方。李某僅因認為勞動合同中的電子簽名不可靠,就質疑合同文本的真實性,卻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恢復並出示其原手機號及綁定的微信號,無法證明己方觀點,故應承擔舉證不利後果。最終,李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未獲仲裁庭支持。
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存儲在網上的電子勞動合同總會給人以不安全的感覺。隨着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早已將業務轉到線上,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
對於企業來說,在與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之前,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一個安全可信的線上籤署平台。如果平台不可靠,一旦發生數據泄露或者丟失,後果不堪設想。
為保障電子合同安全,電子簽約服務商放心簽不僅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和《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等相關資質,其簽署系統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使用電子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身份認證,可實現在在不同場景下的見證問題。‘不簽合同’‘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等諸多不規範行為在使用電子合同後都將會在一定程度上被杜絕,從而確保勞動者權益得到維護,降低相關爭議的產生。與此同時,簽署電子勞動合同會綜合運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也確保了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完整、準確、不可篡改。
對於一些人來說,電子簽約尚屬新生事物,為免去日後不必要的爭議,企業也有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對於勞動者來說,安全可信的電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放心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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