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系統操作: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在哪裡

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5月28日升級啦~

各位企業財稅人員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業務時,如果在申報界面中沒有找到部分功能選項,請不要着急,系統升級後部分功能有變化,您可以對照以下最新界面進行操作!

1. 【人員信息採集】、【綜合所得申報】模塊功能優化

【人員信息採集】和【綜合所得申報】模塊,對身份驗證不通過和手機號碼相同的人員進行提醒。對於手機號碼為空也要進行進行提醒提示。

特別提醒:

手機號碼只有僱員必錄,因此只對任職受雇從業類型為僱員的,才進行非空校驗。

個稅扣繳系統最新升級!這些重要功能有變化

2. 【生產經營】模塊功能優化

(1)【查詢統計】的“申報記錄查詢”和“繳稅記錄查詢”功能升級,支持查詢單位在其他渠道申報、繳稅的記錄。

個稅扣繳系統最新升級!這些重要功能有變化

(2)“報表填寫”和“網上報稅”功能合併,申報填寫與提交修改到同一界面,申報後自動獲取反饋。同時按照新個稅法將“生產經營”圖標改為“經營所得”

個稅扣繳系統最新升級!這些重要功能有變化
個稅扣繳系統最新升級!這些重要功能有變化

(3)經營所得B表的專項附加扣除增加取消預填功能,具體為:

如果存在綜合所得,則【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項目不允許在經營所得B表申報時扣除。針對已經申報了經營所得B表且享受了專項附加扣除的,顯示【取消預填】按鈕,點擊【取消預填】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明細數據還原為默認值,也就是“0”,還原成功後顯示【預填】按鈕。

相關政策規定提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因此,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該納稅年度內有綜合所得,或者沒有綜合所得但經營所得適用的是核定徵收方式的,則不可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個稅扣繳系統最新升級!這些重要功能有變化

個稅為什麼必須按實際工資申報,而社保卻可以最低基數繳納?

1. 歸口部門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社會保險的歸口部門屬於社會保險局和社會醫療保險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個人所得稅則屬於國家稅務機關。201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意見中明確指出:國稅局將個人所得稅與個人信用相關聯,開始實施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承諾制、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個稅扣繳系統最新升級!這些重要功能有變化

2. 承擔的費用形式不同

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為其繳納社保,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個人只承擔一小部分,甚至不到總保費的1/3,所以說單位為其申報的基數越高,單位承擔的費用也就越高。相反個人所得稅徵收對象是指員工本人,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繳納的錢是從個人腰包里扣款的,這一點和單位無關。

因此,個稅要是未按實際工資申報的話,涉及到偷稅漏稅,這樣一來不僅會面臨著罰款,更為嚴重的還會觸犯法律。相反社保即便查出來與工資不符,最多是補繳,在情節上不會像個稅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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