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java中怎樣比較兩個對象是否為同一個對象
- 2、如何比較java對象是同一個對象
- 3、java怎麼比較2個對象?
- 4、有關於Java中對象比較“==”和“equals()”,下面有一個程序為例?
- 5、java怎麼只比較兩個對象的內容
java中怎樣比較兩個對象是否為同一個對象
一.跟對象比較的幾個相關的概念。
為了更加審核的理解對象比較的含義以及多個比較方法之間的差異,筆者認為讀者首先需要了解幾個相關的概念,或者說幾對關係。
1.是類與對象的關係。類是具體的抽象,而對象是類的具體實現。這可能聽起來還是有點模糊。做一個形象的比喻,類就好像是用來製作塑料盒子的模具,只要將PVC料注入到這個模具中就可以生產對應形狀的盒子。而對象就好像是生產出來的盒子。雖然模具同一個,但是生產出來的盒子彼此之間仍然是不同的。一方面先天性就是不同的。因為根據相對論可以說明世界上沒有兩個相同的東西。其次後天性的影響,也會導致其不同。如生產出來後,在兩個盒子上分別貼上不同的條碼,他們兩個就代表不同的盒子了。了解這個類與對象之間的關係,對於了解對象之間進行比較,會有很大的幫助。
2.是需要知道類與對象在內存中的實際存儲情況。當程序員定義一個類時(不含有靜態成員或者變量),一般不會在內存中給其分配一個存儲結構。而只有定義對象時,才會在內存中分配存儲結構。當利用同一個類定義不同的對象時,系統會在內存中為不同的對象創建不同的存儲結構。也就是說,會對應不同的內存地址。雖然同一個類中定義出來的對象,其內容可能相同(成員變量、成員方法等等都相同),但是其內存中的地址仍然是不同的。
3.是需要注意對象的複製問題。如果要創建幾個內容相同的對象,即複製相同內容的對象,現在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通過成員變量賦值來完成。如在根據同一個類創建對象時,分別給與他們相同的初始化值。那麼這兩個對象的內容就是相同的。二是通過地址賦值來完成。即將第一個對象在內存中的地址賦值給第二個對象。此時兩個對象名字雖然不同,但是他們卻指向內存中的同一塊區域。此時就好像一個人有兩個名字,其實是同一個人。所以這兩個對象內容也就相同了。
二.利用==運算符與equals方法來比較對象。
在Java語言中,主要可以利用==運算符(兩個等號)和equal函數來對對象進行比較。不過這兩個符號其實現的機制不同。或者說,對於同樣的兩個對象,如果利用他們來進行比較的話,往往會有不同的結果。如String是Java自定義的對象,其主要用來存儲字符串數據。現在筆者利用如下語句定義了三個String對象。
◆String str1=new String(“welcome”); //創建一個對象,給利用單詞welcome初始化
◆String str2=new String(“welcome”); //創建一個對象,給利用單詞welcome初始化
◆String str3=str1; //創建一個對象,並利用對象str1的地址賦值
以上三個對象,顯而易見,其內容都是相同的。但是利用這個兩種方式來對他們進行比較的時候,往往會有不同的結果。如利用==(兩個等號)比較符號來進行比較,str1==str2,最後返回的結構是false,也就是他們是不相同的對象。可是如果比較str1==str3對象,則最後返回的結果卻是true。但是利用equal函數來比較,則返回的結果是相同的。為什麼對象的內容相同,它們返回的結果卻是不同的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大家先回顧一下筆者上面談到的幾對關係。首先,對象str1與對象str2的關係,就好像是同一個模具出來的兩個盒子,他們從外觀看起來雖然相同,但是通過放大鏡或者其他精密儀器仍然可以看到,兩個盒子是不同的東西。這兩個對象雖然內容相同,但是其在內存中分配的地址不同。也就是說,是同一個模具出來的外觀看起來相同的不同的盒子。而對象str1與對象str3就好像是一個人有兩個名字。雖然名字不同,但是實際上是同一個人。這主要是因為他們的身份證號碼相同。其實這個身份證號碼就好像是內存中發配的地址,而對象名字就好象是人的名字。一個人可以有好幾個名字(一個對象有好幾個名字),但是其身份證號碼只有一個(內存分配地址只有一個)。在上面的語句中,通過str3=str1,其實現的功能,並不是將對象str1的值賦值給對象str3。而是將對象str1在內存中的地址賦值給了對象str1(就好像是將一個人的身份證號碼複製給了另外一個人)。所以從本質上說,str3並不是一個新建立的對象。因為系統並沒有在內存中為其分配一個新的存儲區域(即並沒有創造一個新的人),而只是好像給對象另外取了一個別名。
所以說,在對象比較的時候,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即現在要比較的是他們的內容還是在內存中指向的地址。一般來說,內容相同不一定他們在內存中指向的地址也是相同的。而不同的對象在內存中若指向同一個地址,則他們的內容肯定是相同的(因為他們實際上就是同一個對象)。而==(兩個等號)運算符與 equal函數就是運來比較這兩塊內容的。其中==運算符是用來比較內存中的地址是否相同,即比較它們的身份證號碼是否相同。而equal函數則只比較他們的內容。如果他們的內容相同,即使身份證號碼不相同(內存中的地址不同),這個函數也人們他們是相同的,會返回TRUE值。這就是這個兩個對象比較方式的最大不同。或者說,他們在對對象進行比較時,出發點不同。一個比較對象名字所指向的內存地址是否相同,另外一個比較的時對象名字所指向的存儲模塊中的內容是否相同。所以他們就會返回不同的結果。
三.慎用內存地址賦值。
在實際工作中,筆者提醒程序開發人員,要慎用這種str3=str1內存地址的賦值形式。其實,利用這種形式來創建對象,其實根本沒有創建一個新的對象。而只是將兩個對象同時指向內存中的同一個存儲區域。由於他們實際上是同一個對象,為此通過其中一個對象修改了對象的內容,那麼另外一個對象名字調用的對象其也會受到影響。也就是說,它們相互之間缺乏獨立性。為此在創建對象的時候,如果沒有特殊的必要,最好為不同的對象名創建不同的實體對象。而不要將多個對象名指向同一個對象,這在開發應用程序的時候容易導致對象內容被無意中修改,從而導致應用程序結果出錯。
最後筆者需要提醒的是,在選擇對象比較方式的時候,要了解==運算符與euqal函數之間的差異。如果只是想比較對象的內容是否相同,則只需要使用equal函數即可。但是如果要比較他們是否是同一個對象,即在內存中是否指向同一個存儲區域,則需要使用==運算符。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千萬不能夠張冠李戴。否則的話,很容易導致相反的結果。特別是將他們返回的值當作條件判斷語句時,更加需要謹慎。因為此時如果選擇的方法錯誤,則最後產生的結果往往是相反的。所以在對象進行比較時,跟變量的比較有很大的差異。在對象的比較上,程序員要謹慎行事。最根本的一點就是要搞清楚,到底比較的是什麼東西,是對象內部的存儲內容還是在對象名字與內存之間的關聯關係(對象內存地址)。搞清楚這一點後,那麼到底選擇採用哪種方式來進行比較也就引刃而解了。
如何比較java對象是同一個對象
1.判斷兩個對象是否是同一個引用對象則用==,”==”比的是地址.因為如果地址相同,則就是同一個對象
2.obj1.equals(Object obj2),用來判斷兩個對象是否相等(前面給出的是相等的情況。如果你要不相等的話:!obj1.equals(Object obj2)就可以了
java怎麼比較2個對象?
你這個compareTo方法是幹啥的?思路不清啊….
你應該寫的是一個點的對象(Position)..他要和別一個點(Position
)去比較.所以至少你的Position
類中的compareTo這個方法里要獲得別一個點的對象.
也就是說應該在實現類中有這樣的形式
點1對象.compareTo(點2對象);//說白了就是你的實現類里這行
System.out.println(“兩點到原點的距離之差為”+compareTo());
應該改成
System.out.println(“兩點到原點的距離之差為”+a.mpareTo(b);
在計較的時候.也就是你的compareTo()這個方法里..就應該是對象1的距離-對象2的舉例
也就是類似這樣的.
Math.sqrt(a.getx()*a.getx()*+a.gety()*a.gety())-Math.sqrt(b.getx()*b.getx()+b.gety()*b.gety();//
有關於Java中對象比較“==”和“equals()”,下面有一個程序為例?
this.title的數據類型是String,屬於引用數據類型,引用類型的比較一般使用equals方法來判斷兩個對象的內容是否相等。因為this.title是一個String對象,因而可通過點運算符來調用equals方法來比較兩個String對象的內容是否相等。
this.price的數據類型是double,屬於基本數據類型,基本數據類型的比較直接使用==來判斷其值是否相等。因為this.price是一個基本類型的變量不是一個對象,因而不能通過點運算符來調用equals方法。
java怎麼只比較兩個對象的內容
使用 == 進行比較, 該方式比較的是變量是否同時指向一塊內存地址,如果是就返回true,否則返回false
使用對象本身的equals進行比較,equals首先會進行 == 比較,然後會進行邏輯比較,當然你可以自己定義自己的比較邏輯,比如JDK內置的String,Integer,Long等都是重寫了這個equals方法的。
總的來說就是 == 表示完全相等,而equals表示邏輯相等
原創文章,作者:小藍,如若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506064.com/zh-hant/n/155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