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什麼情況下是不能免徵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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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什麼情況下是不能免徵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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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除第(五)項外,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空中飛行管理服務,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的航班計劃或者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服務書面合同。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除空中飛行管理服務外),與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簽訂的書面合同,屬於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臨時來華飛行,未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的,以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服務書面合同。

    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一)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

    (二)納稅人向境外關聯單位提供跨境服務,從境內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稱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4-05-29 10:08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