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可以到國外去抓人嗎?
中國警察可以到國外去抓人嗎?
中國警察不可以到國外抓捕犯罪分子。但可以通過引渡條約先將犯罪分子引渡回到中國境內後再實施逮捕。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 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頒布施行,為中國國內有關機關處理中外之間的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1)中國警察不得跨境緬甸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三章規定:
第四十七條
請求外國准予引渡或者引渡過境的,應當由負責辦理有關案件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審判、檢察、公安、國家安全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見書,並附有關文件和材料及其經證明無誤的譯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別會同外交部審核同意後,通過外交部向外國提出請求。
第四十八條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向外國正式提出引渡請求前,通過外交途徑或者被請求國同意的其他途徑,請求外國對有關人員先行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九條
引渡、引渡過境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請求所需的文書、文件和材料,應當依照引渡條約的規定提出;沒有引渡條約或者引渡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四節和第七節的規定提出;
被請求國有特殊要求的,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被請求國的特殊要求提出。
第五十條
被請求國就准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對於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請求國作出承諾。對於限制追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於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接收外國准予引渡的人以及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對於其他部門提出引渡請求的,公安機關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後,應當及時轉交提出引渡請求的部門;也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參考資料來源:網絡-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絡-引渡
2024-05-29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