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母公司分紅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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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母公司分紅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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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徵企業所得稅;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後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應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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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寧波跨境企業稅費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2024-05-29 10:07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