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或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分別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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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或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分別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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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備案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二)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並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四)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後的備案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不予受理,並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納稅人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05-28 06:12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