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增值稅針對境外部分收入收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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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增值稅針對境外部分收入收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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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一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規定,下列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

    (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研發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九)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根據上述政策,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無論是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的技術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但要按上述文件第七條的規定準備資料備案。

    2024-05-25 11:46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