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是否屬於跨境服務?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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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是否屬於跨境服務?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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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於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徵收增值稅。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05-25 11:46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