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07)一中刑終字第01756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男,35歲(1972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06年11月13日被羈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一案,於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21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趙某某,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某某與張紅軍(另案處理)在北京市崇文區天橋地區以販賣假古董為業。2006年10月26日下午,被害人朱昌火在天橋見趙某某與張紅軍在擺攤賣“古董”遂上前詢問。張紅軍、趙某某謊稱展示的碗、杯等物品均是古董,後以人民幣2800元的價格賣給朱昌火18件仿古玉器和陶瓷製品。
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趙某某與張紅軍又到朱昌火家中,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賣給朱昌火1件仿古假玉獅子。後朱昌火到北京博古藝院做鑒定,證實所買物品均為假貨。
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趙某某應邀再次到朱昌火家賣假古董時被群眾抓獲。後朱昌火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馬玉海、魯興紅、溫超遠、冀克剛證言,被害人朱昌火陳述,物證照片,文物鑒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報案記錄,到案經過,工作說明,情況說明,身份證明等證據。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依法判決: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追繳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三百元,發還被害人朱昌火。
上訴人趙某某的上訴理由是:其沒有欺騙被害人,且只賣出800元的物品,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趙某某在本院審理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欺騙手段,騙取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對於趙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其夥同他人以仿古製品騙取他人錢款,符合法律規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亦應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原判對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量刑,於法有據。故趙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採納。原審人民法院根據趙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判處罰金的數額均適當,對追繳違法所得的處理亦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柏 軍
審 判 員 宋 磊
代理審判員 馬惠蘭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范慧娟2024-06-04 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