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新舊破產法的區別”七點變化
懸賞:“新舊破產法的區別”七點變化
我國《破產法》從1994年開始起草到2006年最終出台,經歷了整整12年。法律起草的過程,也是中國市場經濟發育成長的過程。在起草過程中爭議的焦點問題,也是中國市場經濟成長過程所遭遇的難點所在。“最終,市場取向、新的制度設計與可操作性成為了新出台《破產法》的精髓。”
新舊破產法的比較8點變化
1、 擴大法律適用範圍。
原企業破產法只是適用於國有企業,而新法適用於所有的法人企業,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這意味着破產不再是國有企業的“專利”,所有企業將平等地受到同一“劣汰”法則的約束,同時,政府基本退出破產事務,轉而交由市場解決,這意味着國有企業的破產將從“政策性破產”走向市場化破產,國有企業的特殊地位不復存在。
2、 引進“破產管理人”制度。
新企業破產法引進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債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障破產債權人的利益都有着積極的作用。“管理人”制度有別於原破產法確立的由政府組成的清算組來承擔各種破產事宜的機制以前的制度安排中,政府清算組人員處置企業破產不很專業化,還帶有政府干預的色彩。新破產法按照市場化、專業化的原則來確立了“破產管理人制度”。
按照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並接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不稱職的管理人,債權人會議還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這意味着企業破產清償管理人承擔企業的各種破產事宜,將能減輕人民法院保全企業財產的負擔,也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 新的破產法強調債權人自治,強化了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新創設了債權人委員會、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清算和重整程序當中都強調了、強化保護債權人利益。
4、 規定“破產重整”制度。
第一次引進了國際上破產法的最熱門的潮流——重整制度,使得破產法不僅僅是一個死亡法、清算法、市場退出法,而且還是一個恢復生機法、市場主體的復興法、拯救法與再生法。通過合法合規的專業化的重組,使企業獲得新生,也使得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得到儘可能的保護。新破產法明確規定了重整的相關法律程序以及重整過程中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是我國經濟法的一個較大突破,也是國際化的一個表現。
5、 首次寫入跨境破產。隨着全球資本流動加速,跨國投資大量發生,由此一個國家的破產裁決會對另外一個國家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產生重要影響,基於這種考慮,新企業破產法規定,“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同時,對於外國法院的破產裁決,在互惠、有司法協助或國際公約的條件下,中國法院也裁定承認和執行。這對在我國的海外上市公司,以及將來中國上市的外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撐。
6、 新的破產法強調對於欺詐性破產的預防與打擊,在《債務人財產》這一章特別規定了可撤銷的行為和無效的行為,為預防和阻止惡意破產、欺詐性破產做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7、 強化破產責任。新企業破產法關於破產責任的規定和新《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盡的注意義務、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以上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刑法修正案(六)》也規定的虛假破產罪等,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相應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8、 重視對職工利益的保護。新破產法首次提出了勞動債權的概念。界定了擔保債權和職工債權在清算中的清償順序問題,用中國式的智慧解決了這個在立法起草中爭論極大的問題。即以破產法公布之日為界限,在公布之日之前勞動債權優先於擔保債權,在公布之日之後擔保債權優先於職工債權。充分考慮了中國特殊的國情,國際的經驗以及金融債權人和廣大儲戶利益的風險與安全等多方面的因素。2024-06-04 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