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经济学解释跨境电子商务税收
用经济学解释跨境电子商务税收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与一般电子商务相比而言,跨境电子商务专指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货物进出境交易的活动。其特征主要有:一是通过电子商务完成;二是货物在国家监管下完成货物出入境;三资金支付方式或通过汇款或通过支付宝电子结算方式,四跨境电子商务目前主要为个人交易,直接采取邮汇方式完成,由个人在互联网上看过样品后直接下单,不见卖家、不支付现金。在国家和省的积极推动下,一些地方迅猛发展,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200多亿元,广东省则领先全国,约占70%,东莞市在2014年还成立了“跨境办”,开展为期三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专项工作,并安排3000万元作为专项经费,在启动园区建设,平台建设,、业务测试等工作积极探索。根据PAYPAL预计,仅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全球前五大跨境电子商务目标市场,2013年对中国商品的网购需求就达到近700亿元人民币。
跨境电子商务,目前分为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广义的,其特征是交易方借助各种信息和手段,实现货物和资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实现流动。狭义的,主要是指B2C及C2C模式,即通过互联网各类交易平台,某国的企业直接向国外消费者发布产品信息。直播开展小额批发和零售业务,通过第三方支会平台、银行卡、电汇或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并借助国际航空小包或国际快递等物流方式将产品直接送达国外消费者或零售商的新贸易方式。
2024-05-28 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