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收购粮食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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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收购粮食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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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收购粮食的增值税税率是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跨境收购案中都有哪些常见的税收筹划方式(跨境并购税务)

    (7)跨境并购税务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024-05-25 11:48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