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原 则
外贸  1
1988 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原 则
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对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电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因此可以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一开始在设计上就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但在具体实施中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事实上存在着“多征少退”、“征退持平”和“少征多退”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我们在辽宁、深圳、天津、厦门、大连等地的调查情况看,既有税收减免缺口过大造成的征收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的原因;既有征退资金不衔接的原因,也有出口骗税原因等等。我们可以将这种原因归结为外部环境不完善。这种不完善的环境扭曲了现实执行中的出口退税制度,这也是目前我国出口退税问题严重、举步维艰的症结所在。因此现阶段的任务不仅仅是要在具体措施上进一步改革完善,更重要的是站在全局的高度,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新时期我国出口退税的理论模式提出政策思路。
2024-05-25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