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一次性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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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一次性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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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人员一次性劳务报酬按其一次性收入来确定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每次收入-800)*20%。应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企业支付境外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跨境劳务个人所得税)

    (9)跨境劳务个人所得税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07-19 12:21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