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的通知【2016】163号 求文件 小星 2024-06-19 02:19 外贸 11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的通知【2016】163号 求文件回复 共1条回复 我来回复 跨境外贸通各类外贸跨境电商知识和技巧 评论海关总署没有该文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一,该文件文号不符合行文要求文号即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年份使用公元纪年,在“〔 〕”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皖政字〔2004 〕12号提供的文号里没有发文机关代字二,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没有该文件1,查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2,根据文号查询 赞同 2024-06-18 18:20 0条评论 请 登录 或者 注册 后回复。